IOC(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3度來函關切24日選舉中公民投票第13號案、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賽事與東京奧運,體育署今日由國際及兩岸運動組組長許秀玲出面說明,重申以保護選手代表我國參賽權益、保障中華奧會會及、尊重國際奧會規章為最優先考量。
但對於公投若通過,體育署是否會要求中華奧會提出申請改名,許秀玲說:「尚未選舉,我們不預設立場,也無法針對任何可能結果回應。16日來函收件人雖有署長,但體育署今天才獲得奧會轉發信函,基於禮貌一定會回函,但具體回應時間與內容我們還要研議。政府依法辦理公投,我們仍會尊重國際奧會規定,希望所有人保持理性,減少情緒性發言。」(王毓健/臺北報導)
以下是體育署新聞稿全文:
針對國際奧會11月16日來函關切2020年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恐有違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第9項規定之疑慮,體育署說明如下:
我國自1981年簽訂洛桑協議以來,一直遵守該協議以「中華台北」為我國會籍名稱參加國際奧會及其所屬各國際賽事。自本公投提案開始,體育署一直對外清楚陳述,依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中華奧會為國際奧會承認之會員,中華奧會名稱的變更提案必須由該會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而提案之受理及同意與否均為國際奧會權利,非中華奧會單方面可決定。再者,中華奧會係由國內體育界人士與運動協會所組成,受奧林匹克憲章所約束,並非政府所屬的機關或機構,且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規定,各國家奧會保有獨立性及自主性。
對此,體育署重申並強調,以保護選手代表我國參賽權益、保障中華奧會會籍及尊重國際奧會規章為最優先考量;政府亦曾多次對外表示,臺灣是民主國家,尊重人民以公投展現民意;政府依法舉辦公投,但仍需尊重國際奧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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