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二水鄉農會一名年資近36年的許姓櫃員,去年7月下午結帳時間後收取一位民眾繳納的540元第四台費用,隔天忘了入帳,被農會以侵占客戶款項為由解僱,許不服,向法院提告求償。法官認為,許員收款時蓋用翌日的戳章,只因作業疏忽未入帳,客戶反映後立即補足,並無侵占意圖,情節也非重大,不符勞基法解僱理由,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二水鄉農會應從2021年8月起按月給付許員6萬4700元月薪至復職止,還得按月提撥退休金。可上訴。
許姓櫃員向法官表示,他從1985年11月起就在二水鄉農會任職,平時擔任櫃台人員,經辦代收稅款及各項費用繳納,月薪63500元,再加每月1200元的優惠存款利息,每月實領64700元。
許員說,2021年7月12日下午有民眾前來繳納有線電視費用,因為已逾下午3時30分結帳時間,於是他先代收,並在繳費單存根聯蓋上7月13日的戳章,準備13日再銷帳,但他一時疏忽將存根聯與12日的放在一起,導致隔天無法發現該存根聯而忘記銷帳,直到該客戶7月26日前來詢問遭催繳款項,他才發現自己忘了入帳,於是立即請業者來收費,當時未超過繳費期限,也未損害客戶權益。
沒想到,二水鄉農會竟認定許員侵占客戶540元,於同年8月9日以違反勞基法、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農會工作規則為由,隔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許姓櫃員認為自己僅為作業疏失,農會將他解僱有違比例原則,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二水鄉農會則表示,許員曾於2013年4月主辦助理出納業務時,未按規定辦理,私自留用存戶6萬元,被記過1次,當年度考核其考績為丙等;2014年8月又因對客戶服務態度傲慢,不聽主管糾正,記小過2次,當年度核丙等;2021年7月間因服務態度傲慢不聽指揮,記小過1次。
農會還說,許員此次侵占客戶540元,直到事跡敗露才私下為客戶繳納,原本記大過1次,但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認為許員多次違反工作規則致農會聲譽受損,要求依規定處理,農會人事評議小組才決議予以解職。
法官認為,許員在二水農會服務近36年,已近退休年齡,不太可能甘冒遭解僱之風險,而故意侵占客戶代收款540元,且他確實將蓋有7月13日戳章的收據放入12日的收據中,事後也立即補回,最多只能說他未依標準作業流程記帳登錄而有疏失,難以認定有故意侵占客戶代收款540元的意圖,農會針對此事件可透過教育訓練或懲處,以達到糾正勞工的目的,處以解僱實屬過重。
法官認定二水鄉農會解僱許員不符勞基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依許員請求,判二水鄉農會應於2021年8月10日起至許員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許員64700元,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8294元至其專戶,另外,農會還得給付2021年的中秋節獎金31750元給許員。可上訴。(地方中心鮮明/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