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盼望長居久安,不過租屋糾紛在所難免,有網友分享經驗,自稱今年4月初以每月1.3萬元租屋,租期1年還完成支付1個月房租、2個月押金,2週後卻被房東以「親戚要住」為由要求最慢6月初搬走,僅願返還押金並減免部分房租,質疑待遇不合理;專家指出,提前終止租約的機制是遏阻惡房客、房東,依法有據並無不妥,關鍵在契約是否制訂解約條款,通常給予至少1個月的預告期,倘若終止因素來自房東,一般會賠償最多1個月的違約金,爭議通常來自賠償談不攏,考量房租不多加上訴訟廢時,優先調解才是更好的做法。
網友林小姐在臉書論壇發文,自稱今年4月8日剛簽租約,並未透露租屋地點,僅強調以每月1.3萬元承租1年,當天就支付2個月押金共2.6萬元,租約從20日生效,24日突然被房東要求收回房子,理由是親戚要使用,還告知最晚6月5日前必須搬走,由於簽的是制式合約並無其他特約,好奇是否只能配合,文章還附上合約書以及與房東的對話紀錄,語帶無奈地表示找房很麻煩還要打掃整理東西,「若當初我知道這裡是短租是絕對不會簽約的」。
根據對話紀錄顯示,林小姐主張簽約當天以現金付清1個月房租、2個月押金共3.9萬元,後續還花4小時將浴室及陽台打掃乾淨,除了要求返還1個月房租、2個月押金,還希望酌收搬家費用2000元以及清潔費2500元,不過房東主張有提前1個月善盡告知義務,還答應幫忙搬家和找房間,對於返還1個月租金、賠償搬家和清潔費用均不認同,僅願意返還2個月押金,承諾不計算5月20日至6月5日的租金,雙方並未取得共識。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認為,房東是否有權提前終止租約,關鍵在於契約是否制訂條款,通常會給予至少1個月的預告期,但從林小姐的契約來看似乎沒有加註條款,即便房東預告收回房子可能也得面臨賠償,除了返還押金,一般會賠償最多1個月的違約金,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
她強調,房客出現類似林小姐的遭遇,有人會將矛頭指向不該存在提前終止租約機制,觀念其實有誤,這項機制是用來遏阻惡房客、惡房東,依法有據並無不妥,爭議通常來自賠償談不攏,與機制存在的必要性無關,這是優先要有的認知,回歸該爭議能發現,主要也是賠償談不攏,無法改變房子即將收回的事實。
曹筱筠透露,根據《崔媽媽基金會》統計接到租屋糾紛案例數量,排名第一的是提前仍終止租約,不過要求解約者將近6~7成為房客,最常見的是發現環境不習慣想提前解約,案例數量比要求修繕屋況更多,一般會建議簽約時訂定約定終止權,意即租約期滿前只要提前告知,不需協商同意就可終止租約,相對更能保障雙方權益。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勝榮表示,租賃契約簽定時即應載明提前終止契約之後續賠償事宜。如果都沒有約定提前終止租約,若無約定事由或者法定事由,即算對方違約。而若是房東違約,需賠償房客損失,營業場所則要賠償包含裝潢費、營業損失及搬遷費,而一般住客,就得要補償搬遷費等。(余奕賢/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