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遭拒賠? 不知情有爭取空間

出版時間 2022/04/02
「帶病投保」遭拒賠? 不知情有爭取空間

投保醫療險,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罹病,算不算帶病投保?曾任律師的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指出,類似爭議與訴訟近年暴增,但只要投保時,的確不知道自己已經罹病,可以透過申訴、評議、訴訟關鍵三步驟保障自己權益,有「逆轉勝」機會。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消費者因帶病投保(即:投保時已在疾病或在妊娠中)的申訴案件,2021年達173件,與2017年的86件相比,5年間數量暴增1倍多,顯示帶病投保所衍生的爭議,近年來日趨增加。

這些爭議不少是保戶不知自己罹病的情況下投保,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為由拒賠。劉北元指出,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

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執行副院長吳俊穎也說,爭議主要在保險公司與保戶對確診日期認定有落差。醫療實務上,病人在進入臨床期後(從症狀出現到確診的這段期間)才會向醫師求助,投保時間如果落在還沒有臨床症狀出現的「臨床前期」,就容易產生爭議。

有時病人症狀已出現,但醫師未做診斷、或者醫師做推斷但檢查報告尚未出來,也會導致醫學上與保險公司所認知的確診日期出現落差,衍生帶病投保爭議。

有位46歲的婦人罹患乳癌,申請保險給付時遭拒賠,因為這名婦人在醫院門診時,陪同就醫的姐姐向醫生說明,妹妹乳房不舒服長達2~3年,姐姐的說法被醫生寫進病歷表主訴欄,保險公司據此主張婦人投保時已罹患乳癌,拒絕給付保險金,雙方對薄公堂。

吳俊穎表示,若無法由外觀判定是否罹病,被保險人不能被指為故意隱暪病情而帶病投保。以上述婦人罹癌為例,法官最後在判決時就指出,是否為惡性腫瘤需經專業醫事人員以精密儀器檢查才能斷定。

另一案例是常見的憂鬱症,保戶投保前由於母親罹心臟病、女兒離家出走,有失眠頭疼等症狀就診身心科,投保醫療險後因重度憂鬱症住院治療,出院後請求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認為保戶投保前已罹患憂鬱症,但法院認為保戶投保前的狀況未經醫師確診為憂鬱症,且投保前醫師雖診斷保戶罹患廣泛性焦慮症,經台大醫院鑑定,該疾病與後來罹患的憂鬱症並不相同,無因果關係,判保險公司敗訴。

劉北元指出,保戶雖因失眠等症狀就診,但法官並未因此認為保戶知道自己已罹患憂鬱症,需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才能確診的疾病,法官不會苛求保戶有自行判斷能力,進而認定保戶帶病投保。

劉北元表示,《保險法》第127條文義中,只要投保時所罹患的疾病,保險公司就可以拒賠,並沒有實務上所採用「被保險人有無知悉疾病存在」要件,但法院現在把被保險人的誠實與否作為判斷重點,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爭取理賠空間。(林巧雁/台北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