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長王美花資料照。
有關媒體引述日經報導,稱台灣限制科技公司出售中國資產一事,經濟部投審會今日提出兩點說明,若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許可。
第一,為了加強技術轉移到中國管理,經濟部研擬修正在中國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10條修正草案。其中規劃將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的台商赴陸投資案件,未來如擬出售中國事業股權,因為已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之許可。
第二,前述辦法修正草案,已自今年10月15日起對外預告,並徵求各界意見,預告期限至12月17日。經濟部投審會將依所蒐集的建議檢討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但媒體報導所謂現行法律體系存在漏洞的描述,並非投審會同仁用語,特此澄清。(林巧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