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表示,不合常規交易方式或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自明年1月1日開始,只要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就不與給獎,即使已領取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也將追回獎金。
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交易或付款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有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情形者,適用修正後規定。也就是說,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獎金者,限於明年1月1日起取得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這項規定主要避免少數有心人士 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為防杜這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因此擬具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預告2個月,參酌預告期間外界意見後於今日修正發布。
財政部表示,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從客觀上觀察,若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及經驗法則相較顯不合理,有刻意製造多筆交易行為之外觀形式,就屬於不合常規。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
財政部表示,個案應否追回獎金,將由國稅局查核實際情形認定,同時也舉例說明,例如若有200人團購小額商品,考量退貨便利性逐筆開立發票,雖有取得大量小額發票情形,但如經查明確有團購事實之正當理由,非屬應追回獎金案件。
不過,有另個案例為消費者當期取得小額發票逾5萬餘張,每張消費金額新台幣1至7元,當期中獎發票400餘張,這就明顯逾越一般通常合理情形,若無正當理由,就會追回。
財政部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陳慜蔚/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