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貯放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遷移計畫因屢次跳票,已遭原能會3次開罰,罰鍰金額累計已高達9000萬。台電不服針對前2次提起行政訴訟,今年4月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能會開罰違法。原能會強調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開罰台電絕對依法有據,已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由於台電至今蘭嶼核廢料遷移計畫仍未訂明確計畫時程,原能會強調雖然開罰僅是手段,未來待法院上訴程序告一段落後,不排除對台電「留校察看」且有可能第4度開罰。
原能會表示,台電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遲未遷移,台電未能於2016年3月底之前,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提出最終處置場址,因此於2016年8月底,開罰台電1000萬元;後來原能會認為台電違規狀態持續存在,台電不但擅自解編溝通小組、未配置處置計畫規劃的足額人力辦理公眾溝通、督導會報更從2014年1月起已逾3年未召開等,有長年怠惰不作為的故意,再於2017年11月間加重開罰台電3000萬元,之後又再第3度開罰5000萬元,3次開罰總計累計高達9000萬元罰鍰。
針對原能會前2次的開罰,台電不服原能會的處分,先是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年4月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能會開罰違法,判決台電勝訴免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最終處置計畫和計畫時程的修正,應由台電自行決定,只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就能執行,原能會的加重處罰違反不當聯結,構成裁量濫用,另外遍觀《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該法的施行細則等規定,並無主管機關可加以處罰的規定,因此撤銷3000萬元的處分,判台電勝訴,全案可上訴。
原能會強調,開罰台電絕對依法有據,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之業者處置其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其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罰則規定在同法第第37條:未依第29條第1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原能會表示,台電未改善可按年處罰,因台電違規狀態行之多年且持續存在,因此開罰3次,而且第3次罰5000萬元已是最高罰,對原能會來說雖然開罰僅是手段,但3度開罰且罰到最高點,「裁罰的邊際效力遞減」,未來會報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看如何督促台電。
原能會內部人員另透露,《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得按年處罰」,原本今年依該法應開罰第4次,但考量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加上台電今年上半年於疫情爆發前,已完成蘭嶼10萬多桶低階核廢料裝入可存放百年的核廢新容器「高性能混凝土處置容器」內,考量台電今年上半年仍有作為,目前對台電「留校察看」,但原能會已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待法院上訴程序告一段落後,若台電屆時蘭嶼核廢料遷移計畫仍未訂明確計畫時程,不排除第4度開罰。
對此,台電表示目前未收到原能會要第4度開罰的訊息,且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公告,但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不能因此認定是台電的不作為所致,因此進度卡關動不了。
依據台電規劃,目前放在蘭嶼的十萬多桶低階核廢料,以水泥或柏油固化後,密封於55加侖的鋼桶內,其中5000桶是含有硫酸成分、不易固化的「濃縮廢漿」,搬遷時恐膨脹破裂,造成輻射外洩,因此台電評估使用「高性能混凝土處置容器」來運送。
台電表示該款新貯存桶的強度高,容積是舊桶的2至3倍,可直接「把舊桶裝進新桶」,不必因低階核廢料重新固化,反徒增體積,也可解決膨脹問題;另現有的鋼桶僅可保存15年,時限屆滿前需將內容物重新固化處理,新貯存桶保存時效將達百年,但新桶的單價比原鋼桶貴2到3倍。(許麗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