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工會要求花旗銀行坦承密約傷害員工勞工權。施昂強攝
全金聯及花旗銀行企業工會昨晚(11/25)深夜接獲先前花旗密約的吹哨者再度表示,花旗與買家保密協議文件中所示3年不得聘用限制中,第一階段的十幾家買家就被花旗要求簽署,絕非只有第二階段的4、5家才有簽署,花旗明顯向主管機關說謊。
第二,並沒有花旗所稱僅限「惡意挖角」的條件,也沒條文說員工由招募廣告應徵不受限,故請金管會要求花旗立刻提出全部原始文件即可確認。
第三,花旗任何職位皆受限制工作權長達3年,所以就算花旗出售消金業務後,都還限制花旗員工就業權,確有違反憲法第15條、民法第71、72條之規定。
吹哨者指出,花旗不當利用密約不讓買家僱用想轉職的員工,買家簽約了怕得罪花旗當然也不會冒險,花旗員工前途惶惶之際,又遭不公待遇致轉職困難徒增困擾,真是情何以堪,對員工傷害已經造成。
花旗工會呼籲花旗應坦誠面對,並針對從4月起已經造成對員工的傷害,提出補償方案。工會指出,勞動基準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補償規定,可作為補償員工的參考標準。
另外關於業務留任/交易獎金(transaction award)公司應該好好說清楚,不是只讓員工花一個月時間決定而已。公司應該解釋這筆錢是不是資遣費的一部分,在此合約下如果「不被」買家留用,員工就只能拿這筆錢加上法定資遣費嗎?員工在花旗年資就如此結算掉了?公司就可以此向買家誇稱花旗員工不吵不鬧全員留用?
最後,花旗ㄧ方面說給全體同仁爭取買家同職同薪留用,一方面卻在公布留用條件前,要求全體員工簽署這種文件,是不是為大裁員留下伏筆?(林巧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