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自明年1月1日開始銷售無論食品飲料或收取停車費,也都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都需在放置處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財政部表示,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市面上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常有消費者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主要也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
財政部因此要求該部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相關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為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處罰。
為落實前開預算案審查決議,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爰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是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台,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因此同時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表示,銷售食品與飲料的自販機在明年1月1日取得者,若於明年底前未開立統一發票,將依規定處罰,至於在今年底以前取得者,則在2027年12月31日前若未開統一發票,則將依規定受罰。
至於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則依規定若未於明年12月31日前開立統一發票,也將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表示,自販機屬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也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陳慜蔚/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