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積極推動雲端發票。資料照片
為建構全面電子化稅務環境,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誘因,財政部今日修正發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定明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例,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為提高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進而引導消費者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因此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第2項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佔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例在5%以上,其中開立雲端發票份數再佔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比例在15%以上的營業人,且少報之銷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例在10%以下(含10%)者,免罰。
至於少報之銷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例超過10%,但在13%以下者,依此次修正發布之裁倍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適用較輕處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這項修正規定將於9月17日開始生效,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目前使用雲端發票達5%以上的有4萬5000多家,呼籲營業人多使用雲端發票,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存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為地球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陳慜蔚/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