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近年頻頻修正外匯相關條例,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通過後,今(1)日再宣布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不但嚴格規範投資人與關係人資格,還要求外匯經紀公司每季申報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
央行外匯局副局長賀培真表示,「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自2003年2月26日訂定後,歷經3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對外匯經紀商的管理,落實股權分散的立法意旨,並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之管理規範內容,共計修正5條、新增1條。
最大的修正在於第5條外匯經紀商投資人的投資額規範。為落實股權分散與避免利益輸送的立法意旨,防止投資人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的實質控制權,將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投資限額合併計算;並依據投資人與其關係人的金融機構屬性,適用不同的投資額上限。
如果投資人與關係人有經營國內外金融機構,合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外匯經紀商資本額的10%。目前元太外匯經紀公司資本額1.2億元,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則為1億9820億元。如果不符合規定,應於新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調整以符合資格。
賀培真指出,配合本次第5條新增投資人與其關係人之的投資限額規定,一併修正條文第14條。增訂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向央行申報,俾及時掌握外匯經紀商股權異動情形。
台北外匯經紀公司最大股東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及13家公民營銀行組成,為半官方機構,占每日匯市較大成交量。
若以元太外匯經紀公司為例,資本額1.2億元,若現在的大股東關係人被判定為金融機構,投資金額就不得超過1200萬元,若被判定非金融機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2400萬元。
根據台灣公司網顯示,元太外匯經紀公司大股東玉裕國際出資額1150萬元,佔資本額9.58%。央行官員表示,這次修法沒有針對任何公司,只是讓管理辦法與時俱進,央行目前判定玉裕國際為一般公司,就算玉裕國際的關係人被判定有經營金融機構,也在合規範圍內。(萬千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