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不斷延燒,金管會於今(25)日正式宣布,開放用視訊取代親晤親簽。對此,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認為,親見親簽的制度雖然盡責,但顯然落伍了,這次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只要實施情況良好,相信應該是不會再走回頭路了。
對於保險業「親晤親簽」的制度,劉北元表示,這並非是源自於任何法律的規定,縱使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也僅規定「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沒有說被保險人不能合法授權別人代替簽名,更別提「親見」這件事,到底是從什麼樣的法律概念而來了。
不過,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金管會所發布的《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參考表》中,卻在17項第7點明確規定,將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等行為列為懲處事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上述管理規則也成為現行保險業務員銷售保單時必須「親晤親簽」的依據。對此,劉北元直言,他從事數十年的保險實務工作以來,的確見過不少因為沒有「親晤親簽」而衍生的保險糾紛,尤其是投資型保單。
他舉例,經常可以看到父親為要保人,以女兒為被保險人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數年後因為投資虧損,父親就跳出來說保單上女兒的簽名是自己代簽的,未得到女兒同意,主張保險契約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再加計利息。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很可能會輸了官司,而保險業務員也難逃被保險公司求償的命運。因此,保單招攬過程中的親晤親簽雖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攬階段事先避免發生契約爭議的唯一方式,但卻不失是一個有效的方式。
不過,劉北元也直言,現階段「親晤親簽」雖是保險業所選擇及採取的盡責手段,但就執行方式而言,的確已經有點落伍了。尤其在科技發達的現今,要確保當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關人等簽名的真實性,並非不親晤親簽就不可能做到。
換言之,親見親簽的制度不是錯,只是落伍,是為了盡責審查,卻帶來許多不便。在疫情越發嚴重的時候,更影響了保險產業的營運。因此,劉北元認為,這次金管會的調整雖是暫時的,但「只要走過這一遭,應該就不會再走回頭路了。」(萬千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