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疫苗過敏怎麼辦?專家:除疫苗險還可申請意外險理賠

出版時間 2021/05/24
台灣民眾爭相接種疫苗。資料照片
台灣民眾爭相接種疫苗。資料照片

新冠肺炎疫情日趨嚴峻,繼雙北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後,衞福部在19日再宣布將第三級警戒擴大至全國範圍,疫情延燒之下,除了全國民眾開始出現搶打新冠疫苗的現象外,不少人因為擔心施打疫苗可能出現過敏等不適現象,而大買相關的防疫保險,這也讓「疫苗險」在近期的詢問度迅速爆表,買氣相當熱絡。

不過,對於想施打新冠疫苗的民眾,真的就只能買「疫苗險」來分散風險嗎?對此,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總經理劉北元指出,除了疫苗險,其實意外險保單也能在關鍵時刻發揮提供保障的作用。

劉北元指出,根據《保險法》契約條款約定,意外險所承保的範圍都是「突發、不可預料的外來事故」,而在法院訴訟的實務上,事故是否符合意外險的理賠條件,可以從是否為「外來原因」造成、是否符合突發、及不可預料的「狀況」等三個面向來判斷。

劉北元表示,意外險最容易引發理賠糾紛的重點,就在判斷事故原因是否屬於外在因素。他認為,從司法實務案例來看,相對於外在因素,「目前法院僅針對『內在原因』有明確定義:即疾病、器官老化或細菌感染所導致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不是這3項,都算是外在原因。」

因此,一旦施打疫苗出現過敏,甚至導致身故、失能,若保險公司認為「藥物過敏導致死亡或是失能,不是意外」,就要自行針對疾病、器官老化或細菌感染等3項內在原因,與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失能,負起兩者相關的舉證責任。

另外,針對這類的保險訴訟,保險公司常會以「藥物說明書有紀載過敏反應的可能性告知」或是「通常過敏現象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是個人體質因素所造成」來進行抗辯。但劉北元指出,從最高法院在2005年與2018年,針對兩個相隔10多年的保險訴訟案件所做出的見解說明可以看出,法院對此其實有不同的看法。

劉北元強調,在法院見解上,「藥物經過國家相關核准上市使用,卻在某個病患身上產生如此反應,以被保險人角度來看,就具備突發性,即符合針對意外所指的外來、突發不可預料等定義,因此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事實上,在台灣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意外險會針對藥物過敏給予理賠,也並非是一步到位。劉北元提到,從意外險示範條款的歷史變動中可以發現,在1988年至1998年間,藥物過敏是被放在意外險保單的「除外項目」之中的。

只是在民國1998年8月後,保單示範條款才將「藥物過敏」從除外項目中移除,將原本的不保變成可能要承保。因此可見,上述兩個案件被最高法院都裁定保險公司敗訴,並不是沒有道理。

劉北元總結,從保險條款歷史的變動,以及司法判決實務來看,藥物過敏是否應被認定為意外?由最高法院對此的見解已經具有一定穩定性來看。未來新冠肺炎疫苗施打過程中,如果發生嚴重過敏現象,或許意外險也可成為施打者另一項爭取保障的方向。(萬千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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