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對決1】61間網美套房慘遭屋主收回 東海二房東砸390萬打水漂又敗訴

出版時間 2021/04/25

(新增:補充雙方內容)

東鼎家業租賃負責人鍾小姐,2019年透過房仲找上「東海學宿」屋主洪先生,雙方談妥5年+3年的租賃契約、同意其作為二房東包租代管,鍾女隨即一口氣砸下390萬元,將61間套房進行粉刷、設備、清潔及更新,單間租金從原本3000、4000元一口氣拉到5000、6000元,但鍾女的二房東美夢沒當成,還控訴房東讓她血本無歸;房東對此回應「一切不實指控,白紙黑字全都有」。

鍾小姐投訴自己有多耗費心力及金錢。陳恒芳攝

從事傳統批發家具業的鍾女,外型亮眼出色,過去8年見包租市場有利可圖,手頭租賃管理一度有160套房,遍布太平、潭子、東海等地,2年前跟洪姓屋主簽署租賃合約、承接「東海學宿」61間套房,並自稱斥資共390萬改裝添購新設備,每一間拉抬到5000、6000元價格出租,不料卻是雙方惡夢開始。

鍾女找上《蘋果新聞網》自訴,去年屋主洪男眼見改裝後效益不錯、出租率高達9成,幾度想要將房屋取回,最後自己開價390萬元不成,「卻開始挑我毛病,說隔間變動改裝,上法院要求解約,去年九月直接換上門禁接收管理,並持續扣著押金及設備,讓自己投資血本無歸」。

據判決書,去年屋主洪男為解除租契約告上法院,按雙方《委任租賃契約》第十三條第八項「乙方(二房東)未經甲方(房東)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甲方阻止繼續為之」。最終因格局變動,判決洪姓屋主勝訴、順利解約拿回產權。

然而,鍾女對此判決直呼:「這是法官判決違誤」。「即便我有違約的事實,但是我是為了增加屋主的房屋價值(指隔間)而違約,屋主根本沒有任何損害,直接苛扣全部違約金,實在不合理,應以客觀事實返還押金共58萬5000元」。他強調:「對此將另起不當得利訴訟。」

雖然鍾女坦承自己有違約事實,但是因「增加房屋價值」、屋主沒有損害,押金應全數返還;不過鍾女沒有提到的另一點是,據雙方合約內容,扣除結構本體損害修繕,全棟維護管理都應由二房東鍾女處理,未料她每月卻自行扣除款項。

雙方原本談好以19.5萬元價格『包租整棟』,洪姓屋主出示證據「沒有一個月收足款項」,包租14個月期間,最慘一個月僅收到3.1萬元,每月平均短少3至8萬元不等租金。

洪姓屋主感嘆:「對方每個月對方大至電線、小至清潔費等,所有修繕維護費用都從租金扣除,錢都不知道花去哪了,我從第二個月就感到納悶,無奈對方依舊故我。」也因此民事訴訟中,鍾女也被判敗訴返還屋主76.6萬元(租金含虛報修繕清潔費、雜項稅金等)。

敗訴後,鍾女再另起戰場提告侵占罪,控訴屋主取回房屋後,霸佔自己設備及物品向外出租,等於是拔兩層皮,但獲不起訴處分。

洪姓屋主無奈回應:「這真好笑,從去年勝訴到現在已經催告三次請她(鍾女)領回,人都不出現,按照合約內容我們可以當作遺留物處理。」呼籲對方趕快出來點交處理,雙方仍相持不下。

到頭來,雙方都自認踩到雷。鍾女自認「改裝後,每間租金約有2000元價差,但扣掉人事及管理成本,一個月平均1間才賺500元辛苦錢、即便滿租一個月利潤才3萬多塊而已欸,這次血本無歸。」不具名包租業者指出,即便包租利潤微薄(平均租金的15%),也不應違反合約苛扣屋主租金及浮報費用,「這在業界是大忌」。

洪姓屋主向記者大吐苦水:「我根本沒時間及專業管理物件,也不會眼紅對方靠著本事拉高租金,判決後還對媒體放話,一切都是不實指控、所有證據我都有。」自己非常懊悔,當初單純想處理一個資產,沒想到卻為此奔走法院近一年。他強調「目前蒐集到對方其他劣跡,對方再不出面點交,仍會繼續上訴」。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爭議點在於雙方談妥以「包租」型式出租套房,修繕費用等成本應由二房東負責,若是「代管」則由大房東負擔,必須釐清鍾小姐的經手模式,倘若包租卻要求屋主負責清潔費等,除非契約有制定條款,否則要求並不合理。

事實上,由於包租契約通常履行8~10年,長期租賃勢必投注重本,為了避免屋主中途收回房子,一般都會明訂違約條款,必須具體列出賠償金額及項目,例如斥資200萬元裝潢,假設第一年房子就收回,可以退還200萬元,第二年收回退還180萬元以此類推,糾紛裁決仍以契約為主,該爭議同樣要以契約為依據,避免淪為各說各話。

春耕不動產協理洪永瀚指出,多數租賃糾紛對修繕責任歸屬會有疑慮,尤其像包租案件,雙方沒有一定共識很容易產生糾紛。但他也建議:「唯一預防方法是這類5年以上租約要公證,當雙方一有爭議,馬上快速經由法院裁決處理,效率最快,避免夜長夢多。」(王鈞生/台中報導)

鍾女認為他花錢花心力,卻被房東惡意取回房子。投訴者提供
原有套房老舊,出租價值僅三千元上下。投訴者提供
 5000
經過鍾女接手後快速翻新全棟套房,平均出租可達5000元以上。投訴者提供
 5000
原屋況彷彿廢墟,經過鍾女接手後快速翻新,平均出租可達5000元以上。投訴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