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刪除違憲解釋令 社福團體用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可分開計算

出版時間 2021/01/27
去年底大法官作出798號解釋,認定使用牌照稅法中對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解釋令違憲。資料照
去年底大法官作出798號解釋,認定使用牌照稅法中對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解釋令違憲。資料照

去年底大法官作出798號解釋,認定使用牌照稅法中對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解釋令違憲,財政部今天表示,已刪除違憲解釋令,未來同一財團法人下的社福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可不合併計算,經統計約有12個社福團體可受惠。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而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令,條文中所謂的「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不過,有財團法人在單一行政區就成立好幾個社福機構,且每個社福機構都各自擁有車輛,分別向地方稅務局請求免徵使用牌照稅,卻被稅局發現該財團法人已有3輛車免稅,因而認為這些社福機構的自有車輛不能免稅。

而這些社福機構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隨即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而大法官也在去年底作出798號解釋,認為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免稅主體應為「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與是否屬於同一財團法人、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無關,因此財政部解釋令不能以此作為免稅交通工具的計算,宣告財政部解釋令違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表示,依照大法官解釋,課稅主體並非法人,而是社福機構,所以即便社福機構隸屬同一財團法人,免稅車輛限額也不需併計,依法各自都有3輛可免稅。

樓美鐘表示,財政部即日起廢除違憲解釋令,且在去年底大法官第798號解釋公布時、尚未確定的申請案件,若符合條件,可直接受惠免稅,預估約有12個社福團體受惠。(邱柏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