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僱佣關係 工會、律師齊喊修法

出版時間 2021/01/24
工會、律師齊喊修法,盼望可以釐清業務員與公司之間的雇傭關係。資料照片
工會、律師齊喊修法,盼望可以釐清業務員與公司之間的雇傭關係。資料照片

千萬業務詹凡儀淪落到收入歸零,南山工會認為,此處分猶如駕駛人擁有汽車與機車兩種駕照,卻因騎機車時的違規行為被吊扣駕照而連帶也吊扣汽車駕照。儘管金管會已預告修正,但希望能進一步修正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也盼望可以與公司釐清雇傭關係。

為保全業務員工作權,今年8月預告修正第19條,南山工會肯定,本次修法之後,能更加保障業務員的工作生計,畢竟以詹凡儀的例子,就像是民眾擁有汽車與機車兩種駕照,卻因騎機車時的違規行為被吊扣駕照而連帶也吊扣汽車駕照。

南山工會理事長蔡坤穎認為,此次修正草案解除了部分產生之爭議,暫時保障了業務員權益,然而此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卻未刪除。也就是「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對此,環海法律事務所也表示,第18條第1項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在授權禁止原則,應予刪除。他們認為,按照保險法第177條規定,金管會具有保險業務員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是廢止執照等管理規則制定的權限。但是第18條第1項中,獎懲辦法確是由各公司自訂。

環海法律事務所指出,法律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事項,應由法律明確規定使得為之。若保險法177條規定事項屬相對的法律保留事項,因此應該由金管會來發布命令補充,且授權必須具體明確;問題在於保險法第177條僅為概括授權,因此金管會訂定的命令就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的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也不能訂定制裁性的條款。

總體來看,完全無法從保險法177條看出,授權罰則的內容、目的與範圍,恐怕會有違反大法官解釋394條的授權明確性原則。因此金管會不應再授權由其他單位訂定管理規則,否則也會違反大法官解釋第524號解釋的再授權禁止原則。

環海法律事務所建議,應該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定,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方式,就可以避免各執法機關產生不同及不公平的執行結果,免除相關爭議。(萬千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