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銀行舞弊事件頻傳,據金管會統計,2020年銀行在財富管理業務上挪用客戶款項造成的損失總額為3.2億元,而2019年的相關損失為4.48億元,遠高於2016年至2018年間平均每年約4100萬元的相關損失。為此勤業眾信建議,銀行在行為風險管理上需留意「建立專責單位、風險評估機制、結合國際標準」三重點。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產業負責人吳怡君表示,為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訂定諸多相關法規。除上市櫃公司需遵守「誠信經營守則」外,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下更有「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此外,針對銀行業及保險業,金管會分別已備查「理專十誡」,及公告修改「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並核可「保險業務員懲處樣態」。
然而,近期仍發生多起金融業不當行為個案,顯見雖政府已訂定應遵循原則及控制項目,但金融業若缺乏實際管控措施,則不易落實相關規範。因此吳怡君建議,金融業應從公司治理層次的高度,建立完整的管理架構,才能為客戶帶來更實質的尊重與權益保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志潔指出,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多元且複雜,消費者與金融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皆不對等,致易發生交易糾紛及金融犯罪事件,且金融業的法律風險包括國內外,充分理解國外規範、避免法制落差更為重要。
他表示,金融犯罪防制範疇則涵蓋反洗錢、反貪腐、反賄賂、反舞弊、建立揭弊者保護機制,金融機構除遵循國內外法令要求、落實法遵,配合金管會監理以及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亦應透過「樹立企業文化、運用新興科技、完善內控機制」三大關鍵來提升內部防制金融犯罪之能力。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江榮倫進一步指出,金融業針對可能的犯罪行為風險管理,需留意「建立專責單位、風險評估機制、結合國際標準」三大重點。
首先是建立專責單位,意即內部專責的金融犯罪防制小組,並依職責分為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機制設計、技術發展與交易監控、金融可疑案件調查與鑑識、管控品質確保與檢核等團隊。
其次是風險評估機制,先盤點營運流程、相關涉及部門以及法令法規要求,再具體辨識相關可能的不當行為與內部舞弊風險;並可透過整合分散在不同系統中的結構或非結構資訊,運用交叉數據分析技術及監控行為模型分析方法,以有效監測人員行為、偵測及警示異常活動,並可結合風險儀表板,動態監控行為風險熱區。
最後是結合國際標準。他建議可透過結合ISO37001管理系統,使公司在建立行為風險的管控上可以與國際標準接軌,強化企業營運良好形象,代表企業在處理反賄賂和行為風險管控上,具有一定成熟度與因應能力。(邱柏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