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對陸資來台投資限制更趨嚴格,今天正式公告生效,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愈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外資投資審查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
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
持股逾30%認定為陸資的計算方式改變趨嚴格,原綜合持股比例改為分層認定,任一子公司陸資持股超過3成即為陸資。官員表示,修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申請案以新方式認定,比如蝦皮新申請的電子支付增資案,將以新規重新審核陸資定義。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的投資行為。
投審會組長蘇琪彦解釋,此修正對實質控制力認定更多元,比如透過簽署協議來台成立公司營運,簽約委託大股東來台投資,中資表面上未必有過半股權,但卻有實質控制力。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的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近年來不少台灣企業出售股權給中資企業,外界憂慮高階技術也會外洩,先前法規技術合作須申請,技術轉讓不用,此次修法將技術合作擴大範圍,納入技術轉售也要事先申請。
為防範因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可能產生技術外流疑慮,經濟部今日同時也發布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免損及我國產業發展,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技術合作樣態: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作之態樣。
二、直間接之技術合作行為均須納管:為避免台灣地區人民以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大陸地區公司方式規避,經參考預告期間之意見,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三、確定技術管理範圍:經濟部預告時規劃列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管理,惟考量產業界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已可由「專門技術」予以涵蓋,經行政院審查後核定,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
另考量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均須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經濟部同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於第二項增訂關於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林巧雁╱台北報導)
發稿:13:11
更新: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