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5點聲明駁背信 律師:繼續上訴捍衛清白

出版時間 2020/11/20
圖為永豐金旗下永豐金證券。資料畫面
圖為永豐金旗下永豐金證券。資料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針對三寶案,一審宣判何壽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律師並發布4點聲明如下:

1.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2.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3.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4.元太科技公司投資美金850萬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美金389萬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5.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2011至2017年,各獲利美金389萬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另外永豐金租賃也針對今日子公司Grand Capital公司承作三寶集團融資案,一審判決部分同仁無罪、部分同仁有罪,永豐金租賃表示,支持被判有罪的同仁捍衛清白,再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永豐金租賃強調,承作三寶集團融資案,同仁遵守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範,沒有違反金控法、銀行法的相關規定。該案於2009年至2017年陸續回收全數借款本金及利息,歷年總收入換算新臺幣超過20億元,公司權益未受有任何損害,收益最終均歸股東共享。

該公司強調,三寶集團自2006年起就與永豐金控之前身建華金控有合作往來,2009年開始承作三寶集團1788大樓借貸案,期間1788大樓案件歷經興建、完工、招商、營運至2017年底出售,三寶集團雖持續向Grand Capital公司借款,然三寶集團始終依約給付利息,並無違約情事。隨著三寶集團2017年底出售1788大樓,立即依約清償對於Grand Capital公司的借款,足證1788大樓出售利得足以償付本案所有款項。

對於主管機關就Grand Capital公司對三寶集團融資案所提之各項意見,永豐金租賃表示,公司已經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並持續推動多項措施,包括強化法遵與風控職能、聘任外部董事以及聘任外部專業顧問對永豐金控永續發展、公司治理、內控及風險管理等加以檢視並提出具體改善方式等;期透過種種強化措施,確實提升永豐金控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效能,以保護投資大眾的權益。

永豐金租賃表示,租賃業與銀行業特性存在差異,租賃公司不得收受存款,並未直接向不特定社會大眾收受資金,租賃公司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銀行為金管會,另包括擔保品的採認與評估,以及授信往來條件、償還比例之決定等方面,租賃業通常較銀行業有彈性,這也是租賃業相較銀行業所具有之競爭優勢。

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之同仁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於職務範圍內竭力爭取公司最大利潤,所考量的均為公司的利益,且於2009年至2017年逐年創造高額營收,未使永豐金租賃或Grand Capital公司受有損害,相信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之同仁均屬清白。(邱柏勝/台北報導)

更新:新增永豐金租賃回應

出版:18:44

更新: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