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是建商嘔心瀝血的作品,賣方大多希望彰顯公司名稱,不過就有民眾抱怨,最近入手某邊間透天厝,交屋前突然接到電話,建商告知要在外牆釘上公司名字,雖然表示不同意,對方卻主張不通報也能執行,還說「顧念交情才會通知」,好奇這種說法是否合理;專家指出,產權已經登記給住戶,合約又無備註允許嵌入字體,住戶確實有權拒絕,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不過為了避免雙方交惡,倘若沒有結構安全考量,亦可將牆面租賃給建商,同樣也是折衷方法。
民眾發文表示,最近入手某預售透天的邊間,預計11月中旬交屋,某天突然接到電話,建商告知要在外牆釘上公司、建案的名稱,雖然回覆不同意施工,對方卻聲稱「其實不需要告知客戶即可施作」,還揚言顧念交情「才有後續討論的出現」,由於合約並無註明允許施工,好奇建商的說法是否合理。
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勝榮指出,法律觀點只看產權歸屬,如果已經登記給住戶,合約又無備註允許嵌入字體,建商確實無權要求施工,買方可以拒絕,同時寄發存證信函,不過訴諸法律勢必破壞雙方關係,倘若沒有結構安全的考量,亦可將牆面租賃給建商,每月收取定額租金,同樣也是折衷方法。
莊勝榮接著說,多數建商會在公共區域展示Logo,例如在社區入口擺放鍛鐵或石雕,並在上方嵌入公司名稱,一般不會直接干擾住家,尤其預售屋最終也是買方承接,你嵌入我拆除的意義不大,即使訴訟多半也會走向調解,這類糾紛相對罕見。他還提醒,該預售案是透天厝,產權歸屬為一人所有,出租外牆不用其他區權人同意,民眾如果願意和建商協調,短期出租也是解決方法之一。
李儼峰律師表示,這起糾紛屬於預售屋買賣,成屋外牆若與約定的內容不同,買方能主張不完全給付並向建商求償,再者《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廣告內容在契約成立後要確實履行,倘若廣告的外牆亦無嵌入字樣,消費者也能以廣告作為憑據,訴訟實務能被接受的機會也更大。
有關防堵類似糾紛,李儼峰認為,最好的作法是將廣告傳單定入契約,直接成為契約內容,即使沒有納入也要妥善保留,萬一糾紛才能當做佐證;倘若建商執意在外牆施工,買家也要確實拍照並寄發存證信函,藉此作為訴訟過程的證據。
針對選購邊間的民眾,他則建議,應該在契約註明不得使用其他方式來遮蔽外牆,因為有些建商不會在外牆嵌入文字,但在牆面近處另設木製活動看板進行廣告,這種狀況常見預售案,可能影響房屋的價值或效用,消費者務必多加留意。(余奕賢/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