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要自保,簽約先想最壞風險。陳恒芳攝
近期房市火燙,不少民眾對買屋興致高昂,有的還不乏一次買兩戶三戶,但下了訂金、簽了約以後,反而開始後悔,不只是可能有衡量好自身財力、貸款出現問題,也可能是想著是不是「太衝動」還是「買貴了」,糾結各種內心戲,最後反而得不償失,專家提醒,正式買賣契約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相互關係,自然就會有罰則。
買屋眉角多,先設想最壞情況。資料照片
近期台中八大業者湯尼因收入銳減,欠款而遭罰違約之外,還有另一名北部民眾鄭先生以原屋融資當作自備款,再一次購入中古兩間房屋,未料到貸款成數跟預期不符,搞到最後必須要向屋主請求解約、甚至面臨賠償違約的困境。
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王至亮指出,買房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元,若是未簽約前一切好談,定金也大多可以全退,但是當簽約後「訂金轉為簽約金」,就會有相對罰則產生,也代表都有「權利」和「義務」關係,所以都會建議民眾買房前要三思,想清楚再買。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認為,不管是中古屋或新成屋,買屋首要都要考量「最壞狀況」,違約風險一定要考量在內,否則賣方有權要求最高房屋總價15%的違約金,因此簽約前切記要三思而後行,並且善用合約審閱期。(王鈞生/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