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買秋節禮盒犒賞員工,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已申報扣抵,則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資料照
中秋佳節將屆,許多公司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但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主,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換句話說,企業主購入中秋禮盒時,若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則該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禮品給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進一步說明,如果企業主將購買的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由於該貨品原本不是用來獎酬員工,而是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將該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如以所購買的貨品轉為禮品時,因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邱柏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