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華為的制裁禁令將在9月15日全面生效,台灣企業在美中貿易戰的大環境下自難置身事外。對此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表示,華為禁令主要有3大規範,台企應持續確保遵循相關出口法規,以確保企業自身權益。
自今年5月以來,美國商務部基於國家安全緣由,對於華為和關係企業的制裁措施日趨嚴厲。由於美國的制裁措施適用範圍涵蓋美國以外的地區,且8月20日所公告的條例更進一步擴大制裁範圍,台灣企業在供貨給華為或是其關係企業時,應特別謹慎處理。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表示,就台企角度,假若廠商知悉交易中的任一方是實體清單上的企業,而交易產品又是受管制的產品,那麼廠商就必須先取得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的許可證,才能跟實體清單上的企業進行交易,否則一律禁止。此規定亦適用於在美國以外的企業。目前規範重點有三:
一、交易對象限制
假若台灣企業「知悉」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是這項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產品的交易參與者(例如:購買方、中間收貨方、最終收貨方或是最終使用者),那麼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二、交易產品限制
張家健說,受限制的產品分為三類:
1.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該產品是美國出口管制分類編碼(The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 特定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產生的直接產品。
2.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生產,而生產該產品的廠房或廠房的主要組成本身是ECCN範圍內的技術或軟體 產生的直接產品。
3.在美國生產受實體清單的《暫行條例》擴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限制的項目。
三、交易範圍限制
針對交易範圍,假若台灣企業知悉,美國以外生產的產品將被納入或用於生產或開發由實體清單上的企業所生產、購買或訂購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設備,那麼台灣企業就不得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口、再出口或轉運這些在美國以外所生產的受限制產品。
張家健表示,現在美中貿易關係針鋒相對,這一波美國商務部對華為的制裁,台灣企業需要仔細評估。尤其美國市場大、影響範圍廣,針對供應或銷售的產品,不管是成品、半成品、未經測試的產品,都應該要格外謹慎,出貨前應該透過合約妥善安排產品責任的法律責任,確保雙方達成共識。(邱柏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