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昨宣布旗下太陽能子公司大同永旭能源,將出售其全資子公司勝陽能源90%股權予Global Renewable Power Company Limited (GRP),也是大同太陽能事業繼台南七股案場引進日本合作夥伴後,再次配合政府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政策。
至於針對欣同、新大同的聲明,大同公司回應指出,1. 大同自2015年起即規劃成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項目公司) 持有太陽能案場,並規劃以出售SPV股權的方式,提前收回資金並實現獲利,再將資金用於擴建太陽能電廠或發展其他的新事業,達到滾動式成長的目標。出售太陽能電廠為業界常見的營運模式,亦是大同採用的商業模式之一。
2. 暫定的交易價格為目前雙方根據投資人進行之實地查核、勝陽能源之核閱報表等,雙方合意之交易價金,且此金額亦符合獨立會計師所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3.從簽約日至交割完成還需一段時間,且尚需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於此期間勝陽能源發生之相關成本與費用等,將為交易價金之調整項。
若有需要亦將委請獨立第三方針對價金之調整項進行覆核,以確保價金調整項之合理性。
4. 交割時,價金及實體股票皆交由信託帳戶保管,待董事變更登記完成後,才會進行價金及實體股票之交付,以保障雙方權益。
5.股權交易後,大同永旭與GRP依持股比例,分別對勝陽能源進行股東借款,主要目的為償還現有銀行負債及支付應付工程款,且將由勝陽能源在完成新的專案融資後立即償還雙方股東,絕未有損及權益情事。
6. 本股權處分案依大同永旭核決權限與取處辦法、及本公司對子公司及轉投資公司監理考核作業辦法執行,相關資料已依證交所要求,提供予會計師進行覆核中。
7.本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吸引外資來台投資,獲國際投資人肯定並做為策略合作夥伴,不僅彰顯大同集團於太陽能產業實力,且實現投資獲利,該案響應政府政策亦為大同集團創造未來業務發展之可能,實為雙贏之舉。對於市場派不明就裡,為質疑而質疑之偏頗言論,充分顯示市場派毫無經營能力與經驗,希望市場派發言務必謹慎、尊重專業,而非一味抹黑、昧於事實、奪取媒體版面。
大同交易對象為GRP為泰國上市公司Global Power Synergy Public Company Limited (GPSC)子公司,大同表示,出售太陽能電廠為業界常見的營運模式,也是大同採用商業模式之一,預估本案處分金額約為15億元,將可挹注集團收入。
大同表示,本案在股權交易完成後,勝陽能源所擁有之案場、智慧監控系統與所有之維運,也將持續由大同永旭能源負責。
大同指出,太陽能電廠投資雖有長達20年穩定收入,但資本支出回收期較長,為提高經營與資金效能,自2015年起即規畫成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項目公司) 持有太陽能案場,並規劃以出售SPV股權的方式,提前收回資金並實現獲利,將資金用於擴建太陽能電廠或發展其他新事業,達到滾動式成長的目標。
勝陽能源成立於2015年9月,為大同第1個設立的SPV公司,屬於非電業案的第三型太陽能公司,全部發電躉售予電力公司。截至2020年7月底止,得標容量為55.82MWp,已掛錶容量為53.98MWp,預計今年底前全部併網發電。(吳國仲╱台北報導)
出版10:32
更新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