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經營權之爭】大同市場派臨股會申請恐遭駁回 2大關鍵原因曝光

出版時間 2020/08/01
大同市場派申請臨股會召開,遭駁回機率大。資料照片
大同市場派申請臨股會召開,遭駁回機率大。資料照片

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變更董事登記被經濟部商業司駁回後,大同市場派兩方人馬先後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據了解,財金人士指出,經濟部雖然希望大同重新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但是市場派引用申請的條文,根據過去的案例解釋,不太可能通過。

熟悉《公司法》的相關財經官員私下曾透露,希望市場派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提出申請,此條文明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2項,若小股東提出後15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然而大同公司兩邊的市場派都不是以上述條文提出,可能是不希望由大同公司派舉辦股東會,或不想跟公司打交道。
 
因此兩方市場派申請引用條文都是《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問題是市場派引用的條文必須符合「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市場派主張,高等法院判決大同公司公司派董事會不合法,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會的變更登記又被商業司駁回,因此大同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希望能召開股東臨時會。
 
據了解,根據商業司過去的案例判定,所謂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指的是公司沒有董事會,無法召集股東會,但現在大同公司仍維持舊董事會,並非董事會無法運作。
 
市場派所提的主張是高等法院判大同董事會不合法,但政府單位判定標準是要走完法律程序,必須等最高法院判決結果才算。
  
事實上,當傳出市場派想以《公司法》173條第4項申請召開臨股會時,就有法規專業人士私下忍不住建議,「可以教教他們改條文申請嗎?」
 
從法律觀點分析,市場派以此173條第4項的條文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被駁回機率相當高,因商業司不太可能因個案而改變過去的法律見解與認定原則。
 
其次,兩個市場派之間看似也尚未整合,都想爭主導權,林宏信市場派率先提出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案,經濟部已於7月15日發函給大同公司說明,大同公司應於收到公文後7日內回函,大同公司也已於7月28日回函給商業司。
 
另一市場派王光祥較晚遞申請案,商業司也已於7月22日發函給大同公司說明,同樣要求大同收到公文7日內回覆,截止日為下周。
 
以此進度推估,商業司最慢8月可開始併案審理市場派申請臨時股東會的提案。(林巧雁/台北報導)

圖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合成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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