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6月30日股東會剔除市場派表決權,後續效應持續延燒,金管會日前以行政處分限制大同公司(2371)不得再自辦股務。對此,大同公司今晚間9時許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對於金管會處分,公司將依法訴願。
大同今晚間9時許發布重大訊息指出,今日已收到金管證交字第10903503141號函,裁處本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本公司將依法訴願。
大同指出,金管會於7月2日來函,要求公司說明股東會有關法定無表決權股份所生爭議,而恐涉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公司已於7月13日函覆並詳盡說明各項理由,金管會翌(14)日即作出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之裁處,未就公司說明各項理由詳列駁回理由,對此深感遺憾。
大同強調,於2020年度股東常會的股務各項作業皆係依法辦理,並重申4點說明:
1.因有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致取得股權無效的股東,本公司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就本次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相關法律可能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證期局。
2.基於第1點說明,本公司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頒佈的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授予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舉輕以明重,故本公司本次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之無效股權數,拒絕發給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係依法有據,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3.金管會尚未先釐清違法股東權利瑕疵之前提事實,而先認定本公司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此裁處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4.金管會行政處分就行政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等,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大同強調,非法中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權程序違法是既成事實,且有諸多實際證明,致肇生爭議。呼籲主管機關先就違法股東的爭議先釐清,釐清中資,再論股東權益保護。因此為維護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就金管會處分將依法提起訴願。(吳國仲╱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