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渥名模林若亞15年前為一筆5萬多元的補稅,提起行政訴訟,雖最後仍需補稅3萬多元,但過程中不僅聲請釋憲成功,促成「名模條款」,更讓模特兒、主持人、運動員等「專業性勞務提供者」的所得性質,得由法院確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必要成本費用,進而減少租稅負擔,成為稅法史上重要里程碑。
林若亞申報2005年綜合所得稅時,認為自己從凱渥經紀公司領取的99萬元酬勞,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扣除必要成本費用後,剩餘部分才需繳稅,但這99萬元卻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應全數計稅,並裁定補稅5萬1264元。
但林若亞不服,打官司抗稅,更促成法官聲請釋憲。而大法官於2017年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薪水族也可列舉扣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為此財政部更因此修法,薪資所得者可採核實減除或定額扣除二擇一,也就是所謂「名模條款」。
然而,名模條款適用於薪資所得者,但林若亞訴求的,是自身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卻被國稅局認為她與凱渥公司之間有「僱傭」關係,因此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即便後來名模條款上路,林若亞與國稅局之間的纏訟仍未解決,「名模」並未因名模條款上路而受益。
所幸,桃園地方法院更一審的判決,給了林若亞一個公道。合議庭認為,凱渥代林若亞處理模特兒及演藝經紀事務,並授權凱渥代理接洽及簽訂模特兒及演藝經紀合約,確為委任契約。
因此,林若亞從凱渥領取的不是薪資,無須審酌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的意旨,而是依可以列舉扣除必要費用的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規定來判斷。桃園地院最終判決林若亞補稅3萬496元,比原本國稅局核定補稅金額少了2萬多元,林若亞對此判決可接受,但國稅局卻不服上訴。
今年5月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國稅局上訴,纏訟15年的官司終於塵埃落定。而這個案子,也被選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與中華產業租稅協會選為「2020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一。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前的契約內容與實際合作、勞動情形經常不一致,進而影響國稅局對所得性質的判斷,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
但這次桃園地院的判決首開先例,從契約內容去看雙方契約關係的定性,相當具有開創性。例如,法官檢視林若亞與凱渥的契約內容,包含像勞健保、退休金、資遣費、休假日等僱傭契約中應規定的項目,林若亞與凱渥的契約都沒有這些內容,顯然經紀合約與勞動契約,完全扯不上關係。
另外,黃俊杰說,法官從模特兒的工作性質判斷,確認林若亞是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符合專業性勞務提供者,所獲得報酬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法官更找來林若亞及凱渥公司,當面釐清以「比例分拆方式」,釐清凱渥拿到的收入,多少歸屬於公司、多少屬於林若亞個人,這也是首度以「推計」方式釐清林若亞的收入總額,對未來經紀公司與模特兒拆帳,有其教育與示範效果。
經法院重新計算後,林若亞雖仍需補稅3萬496元,但黃俊杰認為,此一判決已成為重要里程碑,將有利未來知名模特兒、球星、主持人爭取租稅權益。林若亞的抗稅,雖沒達成完全不用課稅的初始訴求,但她付出這3萬多的稅,卻為將來許多的「執行業務所得」者,爭取到更合理的租稅負擔,也讓其他相關行業的人可受惠。(邱柏勝/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