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爆發,中國廠商也推遲原先生產時程,恐讓廠商有違約之險,資誠建議,企業可採5大步驟,包括檢視不可抗力條款、了解合約是否有實踐不可抗力條款程序以及以張前應採取的風險減緩措施、詳細記錄因疫情而衍生的違約情形,與追蹤主管機關與疫情相關公告。
資誠表示,中國政府陸續發布封城及停工以防堵疫情擴散,不僅當地工人受影響,在中國設廠的供應鏈廠商也因封城及停工的命令,而推遲原先規劃的生產時程。
由於此種情形可能導致業者違反其與客戶或合作廠商的合約義務,例如因為停工而無法按期出貨,因此許多企業正審視其已簽訂的合約,探究是否可透過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因應或降低可能的違約風險。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梁鴻烈及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信宏表示,不可抗力條款為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其目的在於發生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締約雙方的情形時,免除締約雙方因該情形所需負擔的違約責任。
具體而言,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含4種要素,包括不可抗力事由需超出締約雙方的控制;締約雙方或一方因該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履行合約義務,或遲延完成合約義務;該不可抗力事由非因締約任一方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締約時無法合理預期不可抗力事由將發生,或無法藉由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防止該事由發生。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有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罷工、恐怖攻擊、瘟疫及實施禁運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個別合約的不可抗力條款未必包括瘟疫或傳染病,因此締約雙方在釐清因武漢肺炎疫情而衍生的違約責任時,應特別留意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情境與範圍。
林信宏表示,由於每份合約中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不盡相同,且未必將瘟疫或傳染病納為不可抗力事由。若合約任一方在不可抗力條款未明確納入瘟疫或傳染病的情況下,逕自以新冠狀病毒疫情而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而停止履約,恐衍生爭議,甚至遭他方認定為違反合約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
林信宏建議,武漢肺炎疫情及受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的業者,在決定是否主張不可抗力條款作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義務的依據時,應審慎探究合約中的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包含因疫情而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約的情況。
林信宏建議,因疫情尚未穩定,企業可採取5大步驟,以減緩並控管因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所可能衍生的合約風險。
第一,檢視相關合約並了解其所載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因武漢肺炎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的違約情況。
第二,了解合約中是否有約定在主張不可抗力條款應踐行的相關程序。
第三,了解合約是否要求約定主張不可抗力條款前應採取特定的風險減緩措施。
第四,詳細記錄因武漢肺炎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而衍生的違約情形
第五,追蹤主管機關與疫情相關的公告,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在今年1月30日表明其鼓勵任何因武漢肺炎疫情及相關封城或停工命令影響而違約的業者,可向其申請「不可抗力事由證書」,以協助受影響的業者減輕違約風險及責任。(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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