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捷租稅協定 明年元旦起實施

出版時間 2020/02/13
台捷租稅協定,明年元旦起實施。劉懿慧攝
台捷租稅協定,明年元旦起實施。劉懿慧攝

我國與捷克在2017年簽署租稅協定,而在昨(12)經捷克總統澤曼(Miloš Zeman)簽署後,完成捷克國內程序,雙方將依台捷所得稅協定內容以書面互相通知,預定明年元旦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在2017年完成簽署,昨完成捷克國內的程序,捷克將以書面通知我國完成其國內程序及協定預定實施日期;我國在收到捷方通知後,回復確認該預定實施日期(明年1月1日)。

該所得稅協定適用範圍與對象為符合兩國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其適用減免稅目為所得稅。

主要的減免稅措施範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所得與財產交易所得3大類。在營業利潤的部分,台商到捷克從事營業行為,只要未構成常設機構者,捷克不會對其營業利潤進行課稅,而是由台灣來課徵營所稅。

而投資所得的部分,股利所得與利息所得的上限稅率皆為10%,且利息所得的特定利息免稅;在權利金則是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的報酬,上限稅率為5%;其他情況為10%。

最後在財產交易所得,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可免稅。

若是雙方有爭議,包括適用本協定的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可在一定期間內,向雙方領域的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財政部表示,台捷所得稅協定實施後為我國第33個所得稅協定(歐洲國家第16個),使我國在歐洲地區所得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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