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個21年老國宅,最近發生社區糾紛,住戶質疑主委每月領取的車馬費3千元為自肥。陳恒芳攝
一名住在台中市東區一棟屋齡21年國宅的住戶,向《蘋果新聞網》投訴,表示該自己發現該社區主委,每個月擅自替自己發放車馬補助費用3000元,由於這並沒有出現在社區規約上,因此曾向主動委員會反映,但主委卻表示自己僅是承襲過往慣例,加上有將財報表公開給所有住戶看,「20年來從未有異議」。
由於管理委員多為無報酬的義務職,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秘書長廖鉑霆指出:「如果要給付報酬,並不是不行,但應載明於規約或組織章程中。」有些管理委員雖為義務職,但有交通費、出席費、車馬費、津貼等名目的實質給付津貼,這其實就已經構成所得,一旦構成所得,在法律上就會產生對價關係的責任,故若有業務過失,其責任也會較重。
由於該投訴案例當中,管委會方面曾問其他住戶,過往有沒有在區權會中提過主委車馬費一事,住戶方面回應:「之前好像就有提過」,但因為民國99年以前的會議記錄文件皆已遺失,也直接在去年7月召開的管委會會議當中,提出主委領取車馬費3千元一事,將自108年1月開始。
對此,廖鉑霆表示若無法提出證明,就需召開區權會來追認這件事,之後就可以向主委追討5年內的不當得利,超過5年的部分則無法追溯。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彭煥華則補充,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應明載於規約當中,「規約就好像社區的憲法一樣,規約上沒有載明,就會有疑慮產生」,建議住戶先到區公所提出調解,之後若依然無法處理,再走法律程序。(陳昱均/台中報導)
該名投訴人曾兩度填寫社區意見反應表來反映此事。住戶提供
實際走訪該社區,管委會主委的車馬費明列於公開的每月財報表當中。陳恒芳攝
在去年7月舉行的管委會會議當中,管委會方面表示舊資料已遺失,無法提出過往證明。住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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