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終身教育司科長的說法)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大房二子張國明今(1/16)召開記者會,指控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鍾德美濫權,要求主管機關教育部儘速介入,申請改由普通決議方式完成董事改選。對此教育部稍早回應,目前正在研析法規、評估狀況,不過在教育部未介入前,依照法令規定,董事改選仍須以特別決議方式辦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家族陷入內鬨,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二子張國明偕同律師吳祝春召開記者會,吳祝春擬出5點聲明,針對現任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更改章程、唆使保全阻擋不同意見董事列席、更改董事選舉辦法等情事提出質疑;聲明中也提到,張榮發基金會屬公益性質法人,應該接受主管機關監督,董事任期屆滿就應改選,懇請教育部依法處置。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稍早回應,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任期自2018年12月17日屆滿以來,部會已數次用公函要求盡快完成董事改選,而董事會已召開過5次會議、討論改選事宜,但皆因出席人數未達門檻流會。按照《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2項,基金會董事任期屆滿不及完成改選,可延長董事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為止。
至於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向教育部申請以普通決議方式改選董事,教部終生教育司科長紀咸仰對此表示,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特別決議是指全體董事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獲半數同意;普通決議則是過半數董事出席,並獲出席董事半數同意,兩者不同只在於出席門檻高低。
紀咸仰也說,董事遴選是重要事項,原則上都必須用特別決議方式辦理,但《財團法人法》也有做出特別規定,若多次因人數不足而流會,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採用普通決議,目前張榮發基金會董事已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但教育部還需要釐清相關法規,目前還沒有做成任何正式決定。但在教部尚未許可前,董事改選模式仍須依法以特別決議方式辦理。
教育部也表示,基金會於辦理董事改選過程中引發「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介入單一公司經營權」爭議,為此教部已另函訊法務部、經濟部、金管會釐清,目前未有法令明文規範財團法人應如何行使其所持股公司的股東權益。
教育部談到,基金會部分董事已針對該項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已做出民事一審判決,該會未召開董事會,逕自由董事長派員代表出席股東會、行使選舉權、表決權,於法尚無不合。(許維寧/台北報導)
發稿: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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