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條款」拍定 明年1月起獨董資格設限

出版時間 2019/12/26
金管會拍定「大飲條款」。資料照
金管會拍定「大飲條款」。資料照

獨董「大飲條款」拍定,金管會今日修正獨立董事設置辦法,擴大規範獨董資格條件,包括增訂兄弟公司、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等三大態樣,指派獨董都將設限,明年一月上路。

不過與之前草案預告的差別在於,一是母子公司、或是兄弟公司的獨董都可以兼任,避免「錯殺」金控集團底下子公司、或兄弟公司間,彼此獨董兼任的問題,二是緩衝期也從之前的三個月,直接改為獨董現任任期屆滿,等於是完全解決了外界的憂心。

但官員強調,同一集團下的母子公司、或是兄弟公司,一定要雙方都是擔任獨董職務才能兼任,若是其中一方是董事,例如母金控董事,就不能兼任子銀行獨董,避免影響獨立性。

大西洋飲料公司事件後,獨董資格條件引發爭議,金管會決定全面檢討,從7月底預告後,經過外界表達意見後,今晚才正式公告最終修正草案。

一是上市櫃公司跟其他公司的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半數,是由同一人控制時,其他公司的董監事或受僱人,不得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

舉例來說,對大飲具控制力的大股東,對國信也同時有控制力,大飲跟國信等於是兄弟公司,這種情況下,國信的董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大飲的獨董。

以後,類似國信任職人員出任大飲獨董情況,就會受到規範;而這「受僱人」僅限經理人。

二是,將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納入規範,上市櫃公司與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

舉例來說,A公司董事長跟B公司董事長,是配偶關係或同一人,B公司的董監事、受僱人,就不能擔任A公司獨董,此規定也適用於財團法人等「機構」。

第三,將有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納入規範,新增上市櫃公司的法人股東,有指派法人董監事,這家法人股東的董監事、受僱人,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獨董。

舉例來說,A公司法人股東B,在A公司有指派董監事,B公司董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A公司獨董。像是國信在大飲有派監察人,國信的受僱人就不能擔任大飲的獨董。

最後新增,集團內的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的獨董,則准相互兼任,不受上述限制。(廖珮君/台北報導)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