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可免課地價稅。資料照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的綠能設施,只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的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可適用課徵田賦,不須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是田賦的課徵範圍,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容許辦法將綠能設施納入規範,不論是在農業設施的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的狀態,因此規定適用課徵田賦。
另外,非附屬設置在農業設施的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者,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屬農業設施性質,也一併給予放寬課徵田賦。
官員也提醒,如果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導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綠能設施改作其他用途,仍應改課地價稅。(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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