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12年 修法前舊案也適用

出版時間 2019/11/21
稅務減免不分公辦或自辦都更,此圖為敦南安和公辦都更案。資料照片
稅務減免不分公辦或自辦都更,此圖為敦南安和公辦都更案。資料照片

為了吸引民眾參與都更計畫,目前內政部以《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之都更案」做出函釋,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就可以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最長12年,及「協議合建之稅賦」減免優惠40%的規定,讓已經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都能享有這樣的優惠,且不分公辦都更還是自辦都更。

營建署指出,今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除了明確指出最高有1.5倍的容積獎勵外,並也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讓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最長至12年。都市更新組王武聰組長表示,過去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為2年,但修正後增加10年,所以為最長12年,且增訂因與建商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中,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稱移轉稅)部分,得減徵40%之規定。

此外,因二項稅捐減免有5年實施期限的限制,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導致可能會有在期限截止前,都沒還有完成都更的案例是否適用的疑慮,王武聰組長指出,保障修法前已經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能享有新修法後之減免優惠,此次於11月18日作出的函釋明確指出,在1月30日前提出申請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之都更案,亦有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房屋稅及協議合建賦稅減免之適用,但是如果在修法前已經完成都更,就不適用此稅務減免。

營建署則表示,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本次函釋結果,能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市更新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亦可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對於加速都市更新,有一定的助益。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鄧科長表示,想要都更的民眾繳交的房屋稅本來就少,因為房屋都是30、40年以上的老屋了,但如果現在改為大樓,就會突然增加繳交稅額,所以有些人不太能接受,而改為減半徵收延長最高可以12年,對民眾是一個很大的吸引力。(高敏鳳/台北報導)

政府對於海砂屋的都更同意人數上,有相較少的比例。資料照片
老舊房子存在些危險性,所以有些民眾想要藉由都更換新房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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