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怕壞房東、也怕惡租客,房東如遇到長期欠租,又不搬走的房客,該怎麼自保?專家建議,為怕官司訴訟冗長,簽訂契約可協議以7天拖欠期約定,15天後再請房客遷離,還能扣留1個月的押金當作違約金,或在合約中協議立即中止租約的狀況,律師則表示,趕離房客通常會循法律途徑,由出租人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將終止租約,並要求限期搬遷。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顧問傅韋豪表示,遇到房客長期欠租,打民事訴訟耗時冗長,考量還有2個月押金,通常需欠租4個月以上,才可能獲法官採用,訴訟過程最快也要半年,加起來至少10個月,若月租用3萬算,房東相當是30萬元都拿不到,所以在租賃合約上,建議雙方約定租金欠拖期為7天,透過7天拖欠期的約定,縮短訴訟耗時期程,而對房客來講,7天較2個月短很多沒錯,但可藉此篩選欠租機率較大的房客,房東也可拿回1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
傅韋豪提到,合約的精神,是房東收2個月的押金,當房客不再繳租,15天後請房客遷離,當月剩下的15天扣除房客積欠的水電瓦斯管理費後,退還給他,並扣留1個月的押金當違約金,確保房客居住在房內的每一天,房東都不會有租金損失,風險降至最低。甚至可在契約中清楚寫明「個別磋商條款」,把想立即中止租約的狀況列下,像積欠租金、甚至自殺行為都可明訂協議。
傅韋豪表示,實務上要請走欠租較久的房客,若沒有經驗,最好找相關租賃公會協助調解,或是委託待租代管業者服務,讓被告風險給業者承擔,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已3天未收到房租,房東可先用手機簡訊告知,LINE因可收回、刪除,相對沒有保障,而法官判決因會兼顧情理法,7天一到,會再給予房客7天寬容期限,但可先寄存證信函向對方催討,同時約定第15天進屋點交,並找第二人當證人,例如可找清潔阿姨,從1樓開始開啟手機錄影存證,並開啟飛航模式不間斷錄影,進入屋內逐一確認屋況,再由清潔阿姨打包裝箱,把物品存放管理室,或寄到房客戶籍地。
經營臉書粉絲團「厝邊好律師」的律師林子翔則表示,社宅租賃規約採用扣點制,和民間的出租規範習慣不太相同,一般出租房子,如果遇到長期欠繳租金,又不配合搬走的房客,通常就會循法律途徑,出租人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將終止租約,並要求限期搬遷,藉存證信函當作自保證據,如果租戶仍未搬走,謹慎一點的房東就會上法院提告,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租約終止後,如果房客仍有遺留物品在屋內,房東視情況有可將遺留在屋內的物品,拿走等值的物件,來充抵積欠租金的權利,或是視作廢棄物處理掉,一般房屋租賃契約都會有這方面的條款,在租客未繳租金達2個月下,房東終止租約後進行這些行為,因此在法律上是比較站得住腳的。若房東沒依法律途徑處理,直接換門鎖讓租客進不去,這樣可能有違法風險。
林子翔表示,租賃實務上處理強制搬遷並不困難,只是建議經過寄發存證信函的程序來自保,若未依租約規定按時繳交租金,不管租戶身分是不是經濟弱勢,都有義務履行租約,搬遷的執行處理依房東各人而異,有些房東可能選擇自己吸收租金損失,有的則是照租約規定趕人。(黃政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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