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抗稅】林志玲也曾為千萬稅款釋憲 最後補稅684萬

出版時間 2019/10/26
藝人林志玲也曾為了補稅問題聲請釋憲。資料照片
藝人林志玲也曾為了補稅問題聲請釋憲。資料照片

名模抗稅不只林若亞,「第一名模」林志玲也曾遭國稅局認定漏報2003至2005年間3年薪資所得共1700多萬元,於2010年要她連稅帶罰補繳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氣而提起行政訴訟,當時林志玲敗訴確定後,也曾聲請釋憲,但當時認為她雖主張自己的收入不該被列為薪資所得,但未具體指出財政部相關函文哪裡違憲,也就是聲請釋憲的理由不具體,2016年決議不受理。

林志玲當時被國稅局裁罰需補稅及罰款共819萬,但她主張3年所得1700多萬不是「薪水」而是「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治裝費等執行業務成本再計算稅額。

依據林志玲抗稅案判決,林志玲主張在自主原則下接受代言或表演活動,且須自行負擔成本費用及工作成敗責任,自負盈虧,並非一定必須透過凱渥經紀公司代理洽商簽約,她也可以自行直接與客戶簽約,或於徵得凱渥同意後委由第三人代理簽約,顯見她從事表演代言工作,並非聽命於凱渥指揮監督,反而是凱渥必須遵從她的要求及指示,完全符合執行業務的要件,因此她的所得應屬「執行業務所得」。

另外,林志玲強調由於凱渥的會計在帳務方面記載錯誤,沒有分別處理她自行承接的服裝秀、凱渥代她承接演藝工作的經紀業務,造成凱渥把代理她向客戶收取的報酬,全部記載為凱渥營業收入,並將付給她的表演酬勞部分,記載為「營業成本─薪資」,顯然是記帳錯誤,她的所得不是薪資。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依據財政部2009年的一份函釋,在模特兒收入符合執行業務所得的要件當中,合議庭認為最關鍵的應該是「模特兒委任經紀公司以模特兒本人名義與業主簽訂表演合約」,但是從林志玲與凱渥的合約來看,凱渥是對外契約的當事人,雖然凱渥代理林志玲與客戶簽訂表演活動契約時,契約內容多會載明「凱渥公司為林志玲之經紀代理公司」或約定「本合約相關權利義務,凱渥公司已明確告知該藝人(林志玲)」,但這不表示林志玲就是契約當事人,只是凱渥表明林志玲是實際履行表演活動的藝人。

也就是說,合議庭認為林志玲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的要件,她的所得是薪資,國稅局要她補稅並無不當,但審酌林志玲是依據凱渥給她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報稅,難以認定林志玲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她沒有漏稅的故意或過失,因此維持前審見解,於2011年8月判決林志玲免繳100多萬元罰鍰,但仍須補稅684萬餘元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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