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可就手上有的成本費用相關資料,先交給國稅局審核,通過後就可以核定後的稅款作為扣繳金額,省去退稅流程,自本月26日起還未取得收入的外國企業均可申請。
財政部官員表示,外國企業跨境銷售勞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及營業潤額,為我國來源所得,國內店家在支付給該外國企業時,需先扣繳20%給國稅局,之後再由該外國企業取得收入後的5年內,檢附帳簿文件,申請適用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重新計算所得額,再退還溢扣繳稅款。
舉例來說,若國內店家B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合作,B公司需給付100萬給A公司作為報酬,在付款前,B公司須先扣繳20萬(100萬x扣繳率20%)給國稅局,再支付A公司80萬(100萬-20萬);等到A公司拿到80萬後,再依據帳簿文件申請適用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若其適用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有80%,等於A公司的收入只有20萬元(100萬-80萬),因此實際上A公司所需繳的稅僅為4萬元(20萬x扣繳率20%),國稅局需再退還16萬(先前扣繳20萬-實際需繳納4萬元)給A公司。
但官員指出,有不少企業已經不是首年進行申報,成本費用大致底定,且若先以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之後再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恐造成資金積壓情形。
因此,財政部修正相關認定原則及作業要點,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可在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前3年經核定的淨利率或境內貢獻程度核准文書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無需再「先繳後退」。
以上述例子來看,若國內店家B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合作,B公司需給付100萬給A公司作為報酬,A公司可提供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證明其適用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80%,待國稅局通過後,B公司可扣繳4萬元(20萬x20%),再支付A公司96萬,免去溢繳後再退稅的麻煩。(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