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董監事酬勞金,可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資料照
財政部將在明(6)發布解釋令,合作社的董監事酬勞金,是屬於盈餘分派項目,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我國在2008年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屬盈餘分派事項,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實施分紅費用化制度以後,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及職工的酬勞金,依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是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在計算當年度稅後純益時,已減除酬勞金的費用,因此申報未分配盈餘時,不可再列為減除項目。
去年所得稅改後,也刪除「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列為未分配盈餘得減除項目」規定。
不過,由於合作社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的酬勞金,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非列為當年度費用,與營利事業的會計處理不同。但稅改後將相關法條刪除,使其無法依循且稅負加重。
因此,財政部明(6)將發佈解釋令,合作社給予董監事等的酬勞金,依舊可以算是盈餘分派項目,可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酬勞金,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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