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大公主吳欣盈與華南金少東林知延婚變案外案,吳欣盈臉書上指出,自己在GPS跟蹤案中從未在法庭或私下向林知延要求任何賠償。針對法院判決林知延委任律師劉宗欣指使徵信業者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言「劉的違法行為,已經屬於非常明確的事實」至於法院判劉應賠吳欣盈25萬元則將全數捐給現代婦女基金會。(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以下是吳欣盈臉書全文:
針對本人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及其合夥律師劉律師(劉)間的民事訴訟,在耗費長達55個月後的司法程序,今日稍早二審判決再次確認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及劉因為指使徵信業者侵害本人隱私權的不法行為,應對本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25萬元整,本件判決已經確定。
二審開庭前,因為希望不要耗費太多司法資源,律師建議賠償金額設在150萬元以內,就可以不用上到三審,所以我只維持原審的請求35萬元。然而,我承受被跟監的恐懼、喪失對人性的信賴、服藥治療精神緊繃、忍受名譽受損,這一切痛苦根本不是任何金額能夠賠償得起的,我所訴求的只是一個是非對錯的判決,一個屬於公理正義的伸張。在此案中,我沒對前夫(林)提告,正是因為我認為夫妻之間的互動不應該涉及金錢賠償,我從未在法庭或私下向林要求任何金錢賠償。
本案被告劉身為林的法律顧問,擁有律師的專業,卻私下建議林委託徵信業者以裝設違法GPS跟蹤的方式,監控本人每日作息、一舉一動。102年9月間,林指示司機將本人所乘坐的車輛停放於台北市中山區農安街某大樓停車場讓徵信業者在座車底下偷安裝違法的GPS(這棟大樓為林與劉共同親戚顏姓家族居住的地方,也是林在102年間私下將本人所有的亞絃睿公司90%的流動現金匯給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旺德公司,當時該公司掛名負責人顏姓親戚的住所,也是旺德公司的登記處)。
本案被告劉曾執教鞭,於東吳法律系兼任副教授乙職,在美國這樣的案例嚴重到可能會被撤銷律師執照,試問此等悖於律師倫理者,又如何期待其能教導出國之棟樑? 而劉所屬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也一味的護短,甚至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侵犯人權的劉辯駁,真是諷刺至極。
綜合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有罪的結果,劉的違法行為,已經屬於非常明確的事實。本人再次感謝臺灣高等法院民、刑事案件的承審法官辛勞審理,並對法官不畏壓力,勇於追求正義的勇氣倍感欽佩,因為此種侵擾隱私的跟監方式倘若合法,則受害的不光是本人,更使社會上每一個人的隱私權蕩然無存。我會將此次官司判賠的25萬元整全數捐給現代婦女基金會,關懷與本人相同受害的女性,避免相同的事件在社會上一再地發生,讓加害者一再地被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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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說明:劉說一套做一套,劉曾於2006年至2008年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2011年至2012年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就律師倫理的自律性本應高於一般律師,竟不思及此,還建議其客戶林違法亂紀的行為,完全置律師倫理於不顧,愧對「律師」之銜。更諷刺的是,劉曾於受文字傳媒專訪時稱:「法律人本身也要能自重、要能重視專業倫理,才能撥亂反正,理出一點風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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