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同一項目不可有重複優惠稅率,財部表示,會舉更多例子說明。資料照
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規」將在明日結束預告,但對於同一事項的租稅優惠不可重複適用的規定,財政部今表示,未來在子法內會針對「同一投資事項」做清楚解釋,也會根據現有租稅優惠,進行更多的舉例說明。
依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指出海外資金匯回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若投資特定產業,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稅款,意即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為4%、5%。
而財政部的子法規明定,若透過專法投資特定產業,而適用優惠稅率後,不可就同一投資事項再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但子法規中並未對「同一投資事項」及「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有更明確的範圍及說明。
對此,官員今表示,母法中已明確訂定適用該專法後,就排除所得稅法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子法規更清楚指出,若適用該專法,就必須從頭走到尾都採專法規定,會排除其他租稅優惠,因4%、5%已經夠優惠,再加上其他租稅優惠搞不好連稅都不用繳了。
但官員也強調,未來發布正式條文時,會更明確解釋「同一投資事項」意思,也會針對現有的租稅優惠,舉更多例子讓大家更清楚。
此外,如果遇到較個案的情況,則會洽相關部會釐清是否為同一投資事項,若企業跟財政部的主張不同,則財政部也會負起舉證責任。
若是繼承移轉,官員指出,即便申請適用專法的人死亡,該筆資金依舊會依照專法走到結束,若有需退回的稅款,將會退給繼承人。
官員表示,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子法規,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三部會的時間會盡力配合,預期會跟母法在8月15日一起上路。(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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