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預告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 同一項目不可有重複優惠稅率

出版時間 2019/07/26
財部預告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同一項目不可有重複優惠稅率。資料照
財部預告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同一項目不可有重複優惠稅率。資料照

財政部今預告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子法規,除了明定個人及企業相關申請作業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外,也擬定若透過專法投資特定產業,而適用優惠稅率後,不可就同一事項再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3大部會,同時在今日預告海外資金專法子法規,預告為期7天,預估最快8月15日上路。

其中,財政部所預告的內容,主要明訂個人及營利事業在適用該條例時,申請匯回及提取境外資金應檢附的相關文件及程序,以及受理銀行扣取稅款、個人或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運用資金補繳稅款,與投資方執行實質投資的退稅申請相關規定。

在申請的部分,無論個人或企業都需要申請書、身分證或設立登記資料、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而企業還需提出對境外轉投資事業有實質控制力的文件,及該轉投資事業近一年度財報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

此外,草案中也擬定,個人及企業匯回的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依規定課稅者,不可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所定的租稅優惠,例如營利事業不可再就同一投資事項申請產創條例中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或是個人投資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也不可再申請適用產創條例所得減除優惠。

當資金匯進帳戶後,銀行將會自動扣8%或10%稅款,且為避免影響我國貨幣市場,會轉為外幣管理,申請者可以提領5%作為自由運用,但若被發現有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情形者,就會案該部分資金的20%稅率核定補徵稅款。

若申請投資金融商品,最多僅能提領25%資金,並需與受理銀行或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專戶控管5年後可分年提領3分之1。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該草案第14條規定訂有個人及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但並未對同一投資事項有明確的定義。

按其草案說明所列舉,有關產創條例第23條之2關於天使投資人的租稅獎勵,及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的優惠,一則同為投資人的租稅獎勵,一則同為鼓勵實質投資的獎勵,限縮其該部分租稅優惠,的確有避免重複及過度獎勵的論理。

然而,如果投資方是採設立或增資他營利事業,而就他營利事業所做的智慧機械或5G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等,而擬適用產創租稅獎勵,不論是獎勵主體或獎勵目的均不同下,應無所謂重複租稅獎勵的情形。

陳惠明建議,辦法所規定境外資金匯回條例,與其他法令的租稅獎勵不得重複享有的項目,應明確訂定,以避免未來適用上有爭議。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志愷指出,由相關子法草案對於依本條例匯回資金的管理運用規範可知,實質投資的直接投資原則上不限產業項目,但須符合規定投資支出範圍,且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新發行股份,應以私募方式;間接投資對象須為重要政策領域產業項目的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並達規定的投資比例,且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金融投資可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並應符合投資分散標準。

陳志愷表示,此資金回台專法即將實施,有適用該法匯回資金需求的投資人,可就相關稅務影響及如何依法妥善運用預先做好評估及準備,但可投資標的在實際適用上,仍須以正式發布的條文為準。(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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