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被控以竄改測試驗收結果等方式,向合作廠商收取「好處費」,在中國被判刑8年。鴻海在台另以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為由,提告求償薪資與違約金共1000萬元。新北地院今判翁男須賠償鴻海10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和鴻海在2008年任職時簽立誠信廉潔約定書,而後被派駐中國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卻和下屬產品研發處自動化系統設計部經理翁亦鋒與合作廠商「策維科技」、「圖德電子科技」掛勾,約定優先洩漏富泰華公司打樣規格參數、親派工程師到策維與圖德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與生產、私自竄改富泰華對策維與圖德的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不當建議與指示富泰華用高於市場價向策維及圖德採購產品等條件,藉此向策維、圖德的老闆趙躍慶索討「好處費」。
雙方約定後,從2012年至2014年間,趙男依約給付人民幣並為翁世芳的女友、翁亦鋒的妻子購買社會保險等,翁世芳等人因此獲得人民幣2799萬多元的利益(約合新台幣1億2814萬多元)。2人的行為被內部舉報提告後,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在2015年判翁世芳有期徒刑8年、翁亦鋒有期徒刑8年2月。
鴻海公司認為,翁世芳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反我國法規的行為,原可提告請求翁世芳在犯罪期間的薪水、獎金與違約金,合計超過1000萬元,但考量過去合作之情,僅先對他求償1000萬元,但翁世芳不僅無視公司釋出的善意,更屢次以敵對態度刁難,不願和諧處理,公司已盡所能容忍。
不過翁世芳主張,鴻海公司應該提出約定書的正本而非影本舉證,懷疑影本的真實性,而且約定書內提到違約須返還「最近3年」報酬,指的是「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但公司從未通知他返還報酬,故公司通知他的時點,應解釋為以起訴狀送達之日起3年內的報酬,才能作為公司可請求的金額,然而他近3年內並未從公司領到任何報酬,因此公司可請求金額為0元。
但法官認為,從約定書的字跡比對翁世芳在其他文件的簽名看來,確實是翁世芳本人簽署無誤,而翁世芳爭執的「最近3年」,應是指他從鴻海公司實際領到報酬的最後3年來計算,也就是2012年至2014年,這3年共領到年度報酬1443萬多元,且翁世芳確實被中國法院判刑定讞,因此鴻海求償1000萬元有據,今判翁世芳須賠償鴻海1000萬元,可上訴。(游仁汶/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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