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今三讀通過,版本與先前政院版差不多,包括台商從海外匯回資金第一年稅率8%、第二年10%,如果投資特定產業,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稅款,意即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為4%、5%。
而匯回資金必須存在銀行專戶進行5年控管,其中資金25%可從事金融投資、僅5%可自由運用,且嚴禁資金趁勢炒房。此外,該專法還有附帶決議,即是施行2年期滿後一年內,財政部應報請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為因應資金回台,台商應關注的資金議題包括回台資金來源、性質與彈性。
在資金來源的部分,若資金為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但若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及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而回台資金的性質,則涉及到適用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或適用專法。若台商可辨認境外資金來源為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也就是本金)、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或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等,均屬免課稅的資金。
另外是回台資金的彈性,透過「國稅局輔導窗口」及「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回台的資金,在確認課稅與否並補稅後,該項資金並無使用限制;但透過專法有5+3年的資金管制期,對於投資標的及資金使用也有特定限制。
洪連盛建議台商應注意4個要點,以利運用專法。首先是盤點清理資金回台的來源、性質、及資金回台後的運用規劃,評估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或財政部資金回台解釋令。
其次為關注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的內容,預先準備申請文件;第三是評估預備實質投資的產業內容,擬具投資計畫方向;最後為了解申請及年度報備程序,確認適用專法應盡的責任義務。
有關CFC的附帶決議,洪連盛表示,營利事業及個人未來在年度結算申報將會比現狀更為複雜,而且申報時將需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譬如CFC持股結構圖、年度決算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及持有比率、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受控外國企業的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他建議,台商也應著手準備因應CFC上路,境外租稅天堂公司的帳務應依據台灣認可的會計原則合規帳務紀錄,並思考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確保公司會計帳務品質,以配合CFC上路後的合規要求。(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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