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資誠針對台商較常採用的3種策略,包括改變控股架構、轉變稅務居民以及簡化相關活動,提出相關建議,避免台商為因應相關法規而對企業造成不利後果。
依據開曼群島與BVI的現行經濟實質法規,自今年6月30日在BVI、7月1日在開曼群島,台灣企業與個人須對9大類相關活動,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經濟實質,並在明年底進行首次申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台商企業或個人考慮如何因應經濟實質法,必須從股東層面思考個人所得稅及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影響,從母公司層次思考境外資金回台專法的適用性,及未來將上路的受控外國公司規範;從控股公司思考個別國家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及如何遵法;及從子公司(營運公司)思考移轉訂價及支付股利扣繳稅等議題。
過去一段時間,已看到許多台灣企業與個人針對經濟實質法的要求評估如何因應,但由於牽涉相關事項複雜,面對期限將至,所有企業及個人均需要積極並即時採取相關因應措施。
曾博昇表示,台商較常見有3種因應措施,但在因應過程中卻常有考量不足的地方。
首先「改變控股架構或交易模式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曾博昇指出,此舉須考量調整架構及交易模式,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產生的稅務及營運影響,充分評估相關成本及效益,再進行調整,避免疏忽考量某些成本及風險造成對企業或個人不利的效果。
其次是「轉變稅務居民身分」,曾博昇建議須考量第三地稅務居民申請程序,或報稅時點是否能與首年申報時限配合,同時也須充分評估轉換身分後可能導致的稅負影響,避免為了解決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解決不易的問題,卻反而大幅提高集團有效稅負或股東稅負成本。
最後為「簡化相關活動轉為純控股公司」,對於那些考慮要將相關活動從境外公司移除,以便用純控股公司身分適用較寬鬆標準的台商企業或個人,曾博昇認為,若能從現在開始評估並盡快執行,即便未在7月1日起的申報期間都能全程合規,但仍可降低一定程度被處罰或撤銷營業登記的風險。(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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