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 金融大老喊降

出版時間 2019/05/30
過去陳冲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已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圖為陳冲資料照
過去陳冲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已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圖為陳冲資料照

由行政院前院長陳冲領軍的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在28日舉辦「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研討會,提出三大共識,一是針對「無照經營匯款業務」的刑責,與會人都喊降,二是開放非銀行做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三是對金融科技業,主管機關應該提供新創商業模式是否違法的相關法規遵循諮詢服務,不必然一定要進入監理沙盒實驗後,才開始法規修正的擬訂。

目前「無照經營匯款業務」,依照《銀行法》29條,違法辦理匯款業務的刑責,最少是要「關三年」。

座談會中的與談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誼勳表示,過去曾有判決,認為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過重,雖依法減輕其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法定最低刑,最後是處1年4個月並予以緩刑。

他說,主因是在無匯兌詐欺下,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個人財產及金融秩序,尚不致於造成嚴重危害,其不法內涵與侵害法益的嚴重性與收受存款不盡相同,也無人受有損害或不便。

各與談人也都認為針對刑事裁量,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或勇氣減輕其刑,恐生爭議,為求各案的量刑公平,建議主管機關應考慮酌予調降法定最低刑度。

二是,與談人也認為,匯款業務目前已非銀行的專屬業務,例如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立法例。所以跨境匯款業務是否開放給非銀行(金融科技業)辦理,不應以洗錢防制、詐騙或維持金融秩序等理由作阻擋。

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張冠群,對非銀行匯兌業務之監理模式,舉日本為例,該國現行資金結算法下的資金移動業者(包括電子支付業者),資金移動單日上限100萬日圓。

他認為,訂定專法(日本模式)或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銀行法增訂專章,各有其優點,可依政策開放的目標及金額來決定。

他認為,若平均匯款金額不大,應可採取日本模式(資金結算法中,包含人工及電子管道)。若電子支付可涵蓋所有匯款交易的類型,則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可。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表示,過去陳冲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已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同時也配套擬訂有「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惟該草案未及送行政院審議。

 基金會也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對於金融科技業,提供新創商業模式是否違法之相關法規遵循諮詢服務,不必然一定要進入監理沙盒實驗後,才開始法規修正的擬訂。(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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