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炒股、搞內線交易 投保中心可起訴

出版時間 2019/03/27
金管會今天將赴財委會,修《投保法》。資料照
金管會今天將赴財委會,修《投保法》。資料照

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促進公司治理,金管會研擬修正《投保法》,主要有四大修正重點,其中最重要的是,董監事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投保中心都可以代表公司股東,對董監事提起訴訟和求償,且明定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後,若經法院判決解任的董監事,3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或興櫃的董監事。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27)天將赴財委會審查立委所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

據金管會版本,將有四大修正重點,一是調整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事由,將不限於董監事執行業務,也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依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官員表示,董監事炒作股票或內線交易,因較屬個人行為,跟董監事「執行業務」無關,過去會被法院認為未達提起訴訟事由,這次修法擬擴及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行為。

二是,除上市、上櫃董監事外,這次修法,也將「興櫃」納入。

三是,訴請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為限。官員解釋,投保中心提出解任訴訟,主要是避免一些不適任者,來擔任董監事,也就是說「不應該以發生在起訴時的任期為限」。

例如第一屆董監事任期內行損害公司,投保中心提起訴訟時,這位董監事任期已屆滿,續任第二屆董監事,過去法院判決認為,第一屆發生的行為,跟第二屆無關,不能做為解任理由。

為了避免不適任者、續任董監事,因此這次修法也增訂,同一家公司、就算擔任不同任期,投保中心也可以提解任訴訟。

四是,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三年內就不能充任上市櫃、或興櫃的董監事。

官員表示,過去曾有鑽漏洞案例,企業集團旗下A公司董監事被解任,卻到旗下B公司任董監事,這次修法明訂三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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