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成年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當兵」或「在補習」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收入,不合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的規定,因此不得列報扶養。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的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要件,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列報。
受扶養親屬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在結算申報時,檢附在校就學證明、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是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而屬「無謀生能力」者,也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並非「無收入」就等於「無謀生能力」。
官員舉例,納稅義務人小明列報扶養年滿20歲之子免稅額8.5萬元,經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小明不服,主張其子在軍中服役無法就業,是受其扶養而申請復查,但小明僅提示里長出具的證明及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未檢附其子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確實是受甲君扶養相關事證供核,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官員強調,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為所得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在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若與規定不合,自應依法剔除。
但若是虛報已死亡、尚未出生親屬或無婚姻關係配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因該年度既未實際扶養,則除依法補徵稅額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劉懿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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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外觀。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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