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所有帳戶 都需申報CRS

出版時間 2019/02/11

為避免金融機構誤以為只有與自己對應關係的帳戶才需進行審查,財政部今發布解釋令,指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都需就其管理的所有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財政部前年11月發布CRS,金融機構應自今年起進行盡職審查,年底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明年12月31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及實體帳戶審查,首次申報期限為明年6月,且預計在同年與他國進行資訊交換。

財政部表示,「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等4類型,「金融帳戶」也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店的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4類型。

但有部分金融機構誤以為只有「有對應關係」的金融帳戶才需要申報CRS,例如存款機構就只要申報存款機構的帳戶即可,但這是錯誤的資訊。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無論是哪一種金融機構、管理哪一種金融帳戶,只要是非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就必須全部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