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鑽法規漏洞介入新紡經營權 顧立雄:年後約談家族金控

出版時間 2019/01/29
新光人壽六大缺失,被金管會嚴懲。圖為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
新光人壽六大缺失,被金管會嚴懲。圖為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

新光人壽疑似鑽法規漏洞,透過買賣新紡股票,介入新紡經營權,遭金管會抓包,今天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將在年後找家族金控溝通,希望將家族的實質關係人股權更加透明化,希望各大金控、或是家族可以主動申報。

顧立雄說,新壽此案子,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看得出來是利害關係人(指新壽將新紡股票、賣給新光醫院,之後又從新光醫院手上買回,新壽和新光醫院是利害關係人),另一個是看不出來是利害關係人(指新壽還另外透過轉投資公司,將新壽手上新紡股票、賣給家族的轉投資公司,之後又買回),而是「實質利害關係人」,現在在放貸這塊,已經建立了實質關係人的概念,雖非同一關係人,但明明就是實質關係人。

顧立雄說,目前法規上,在10%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及5%以上需要申報部分,還是採同一關係人定義,但無法彰顯實質受益人的概念,也就是最終受益人其實就是某個家族,他說,金管會立場希望進行溝通,會做申報上要求,希望他們先來申報。

顧立雄說,不會去為難這些家族金控,不會說因為說你過去持股超過10%,而沒來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而做處份,盡量讓股權結構透明化,外界解讀為,金管會似乎願意給這些家族一個申報的法規特赦期。

他說,新壽這個案例,是為了某個公司(指新紡)的董事改選,因此透過股票買賣,進而去規避146-1條(保險業禁止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但若股權結構讓他清楚,金控旗下或是保險業、銀行業的實質關係人股權讓他更透明,相關實質關係人清楚後,一方面對大股東適格性審查有個依據,二是如新壽這狀況就可以有效避免,這個處份有要求兩年內不能用盤後或是鉅額配對交易進行,146-1條規定保險業不能介入經營權,這法規還在,這法令就要加以執行,股權透明情況下,這機率發生比較低。

顧立雄說,其次透過新壽處份案,來告訴保險公司說,不能做此規避動作。

金管會晚間宣布,在一般例行性金檢時,發現新光人壽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收費作業等6大缺失,遭金管會處600萬元罰鍰、16項糾正,並限制兩年內禁止用「盤後交易」、及「鉅額配對」兩大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交易。

金管會罰最重的是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及採購作業,光這兩項,就各處180萬元罰鍰,其他4項各罰60萬元。

首先是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部分,根據檢查報告,檢查局發現,新光人壽在在2016年7月~2017年3月交易有大額出售對象,都是用盤後定價,將新紡股票賣給新光醫院和2家實質利關人,之後在2017年7月再買回,因新光紡織是在2017年5月改選,遭檢查局認定,疑似違反146-1條「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的表決權」的規定。

簡單說,因新壽無法有表決權,但新壽在新紡改選前,卻先把新紡股票,陸續賣給新光醫院,「疑似」讓新光醫院可以介入新紡經營權,但因無法有證據證實新光人壽的確有去投票、介入新紡,因此僅能說「疑似」。

這也是繼過去國寶人壽,明目張膽去行使被投資公司投票權後,第二家「疑似」規避法規,以「賣出又買回」方式,去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保險局官員說,根據檢查局意見,發現新紡過去的交易量不高,但卻發現某天交易量有達1.2萬張,且這些交易橫跨半年以上。

金管會表示,因新壽和新光醫院,在交易前合意藉由「盤後定價」的交易方式,交易新紡的股票,且該交易沒有經過董事會重度決議。

顧立雄坦言,新壽此案例,金管會將重新檢討,金融業實質關係人和同一關係人,他說從洗錢防制比較重視實質受益人觀點,要去確認最終受益人是誰,來去理解金控、銀行和保險業利害關係的架構。

他說,現在有很多既有的董事會,經營階層的股權結構,還沒有全部透明到我們完全可以掌握,是因為銀行法或保險法上的同一關係人是以形式來論。
 
現在金管會想進一步去探討,這個實質受益人,例如透過經營管理階層來控制某一家公司,但看不出股權的關聯,或是成立BVI公司,這家BVI公司最終股東是誰,也並不清楚,因此我們要去探討,讓股權更透明化,才可以去避免掉,這個新壽案子。

至於是否會因新壽此案例,做全面金檢?顧立雄說,藉此案例公布讓大家理解,有此規避是不對,金管會不希望有此情況發生,本來就會對保險業做常態性金檢,至今尚沒發現有其他壽險業有此操作。
 
顧立雄說,這個操作,第一個問題,是因為看不出來是同一關係人,看不出來有規避可能性,若把實質受益人更透明化一點,監督起來,不需要做實地查核,場外監督就看得出來,規避動作就會減少很多。

二是,採購作業上,新壽採購內部規範有欠周延,導致有高比例採購案件採專案核定的例外方式辦理,且簽辦採購案件也有多處疏漏,沒有確實執行內控的規定。

保險局官員解釋,若依照一般正常程序,需要比價、或是公開邀請幾家公司,但新壽有超過6成都是採用「專案核定」,也就是直接指定某家公司,就算把有一些續約或是維護排除,也有3成,且這些廣告業務都集中在特定公司。

三是資金運用部分,新壽賣出的股票,都沒有出具投資評等為「賣出」的個股報告書,交易決策基礎欠妥,且對股票異常大量賣出或買進,也沒有適當的控管機制。

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部分,如債券評價作業與內規不符,電銷部分,也發現電銷人員沒有依規定,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且記載登錄字號,違規事實明確。

收費作業缺失部分,金檢發現,新壽經辦業務人員沒有落實審核信用卡授權資料的正確性,導致發生「同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姓名卻不同」的情況。

因有多項缺失,金管會決定處600萬罰鍰,並限制新壽利害關係人交易股票方式。(廖珮君/台北報導)

更新:新增新壽違法事證、顧立雄說法

發稿:17:09
更新: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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