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開放「基金自行質借」,即投資人在同一家銀行買的國內外基金、ETF、債券等,將准許向銀行抵押、借錢,此舉將有助提高投資人資金運用彈性,可望最快明年第一季上路。
惟據了解,為避免投資人過度擴大財務槓桿、及防止理專不停勸誘再投資,金管會在貸款資金運用、成數、對象及時間等,設下4大防線,且台幣計價的基金,只准借新台幣,外幣計價基金,也只能借該原外幣、或非台幣的外幣,等於台、外幣基金質借的幣別,不能轉換。
一是基金質押款項,禁止在「同一家銀行」做二度質借投資,二是僅限擁有3000萬元以上財力的專業大戶,才可入門,三是貸款成數限5成,最後是先辦3年。金管會也表示,若情況良好,再評估是否放寬到一般投資人;這4大條件也恐讓市場釋出投資的活水量能受限。
所謂「禁止二度質借投資」,是指基金投資人在同一家銀行第一次質借的資金,可以再投資,但再投資的基金就不能再質借,例如在甲銀行抵押A基金借10萬元,這10萬元可再投資甲銀行的B基金,但B基金就禁止再做抵押借錢。
金管會認為,若基金投資人「借了又買、買了又借」,不停循環下,恐會過度擴大投資人財務槓桿,理專也有可能為了「衝量」,不停勸誘借錢投資;一旦基金淨值下跌,投資人無力贖回還錢,恐衍生社會問題,銀行經營風險也面臨挑戰。
金管會內部曾試算,若不設限再投資,投資人可投資額度,將是原始基金的2倍,如抵押基金借了100萬元,最後可投資額度可「滾」到200萬元。
金管會認為,就如房貸最多也只能借8成「基金質借怎麼可以超過擔保品的價值」?若不設限,投資人信用風險過大,金管會將要求各銀行透過內部系統、及聯徵中心報送資料做控管。
惟有銀行認為,限制2度質借,反限縮投資人資金運用彈性,其次,若第一次投資標的是「股票」,投資人仍可再抵押股票借錢,三是因僅控管「同一家銀行」的基金質借,若投資人在A銀行抵押基金借錢,再轉去B銀行買基金,仍會有擴大財務槓桿的疑慮。
官員則說,若是做股票再融資、或是「跨行」的基金質借二度投資,則回歸各銀行授信原則,金管會僅先就同一家銀行的基金等信託受益權質借做控管。
據信託公會統計,到今年第3季底,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中,可辦質借的基金、股票、債券等3大項合計達3.54兆元。
依金管會規定,貸款成數限基金淨值5成來看,加上限2度投資、再限大戶,市場釋出投資的活水量能恐受限。
知情官員說,初期限專業投資人(指擁有逾3000萬元財力者)來承做,加上先辦3年,是因首度開放這類基金等信託受益權融資業務,需有一段業務觀察期;官員也說,若情況良好,也不排除再續辦理及放寬到一般投資人都可承做。
金管會是在2015年開放基金質借,因受限《信託法》規範,第一階段先開放「跨行」質借,民眾在A銀行買的基金,可以去B銀行抵押借錢,雖沒有任何質借限制,但卻因申請程序繁複,3年來幾乎乏人問津。
第二階段則在今年7月,金管會和法務部、國發會達成共識,在不修法前提下,改用商品設計來開放「自行質借」。
知情官員解釋,依《信託法》34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若開放「自行質借」,等於銀行身兼受託人和質借行的雙重角色,「管了錢又把錢借給你」,會有優先保障客戶受益權、還是銀行債權的利益衝突問題。
但跨行質借則很明確,一旦基金投資人還不出錢來,銀行就可以處份基金來確保債權;銀行公會在2015年曾建議修《信託業法》增訂排除《信託法》利益衝突的問題,但未獲採納,直到今年7月才決議透過3大方向,來解決適法性疑慮。
一是需有受益人(客戶)書面同意,二是將依市價處份信託財產,三是在信託關係消滅後清償債權。
銀行主管說,客戶需先簽同意書,當基金質借沒還款時,等於信託契約到期,基金的錢會先進入客戶帳戶,銀行再從帳戶抵銷債務,就不會有信託法問題。
依金管會規劃,想承做該項業務的銀行,需向金管會提交風控措施,包括禁止勸誘客戶做基金質借,基金質借後的二度投資須有系統檢核和內控機制,三是銀行須報送基金質借的資料給聯徵中心,以控管銀行過度授信。(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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